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是經紹興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市黃酒行業的管理組織,成立於1994年4月。協會有會員企業125家,是由全市黃酒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負責對全市黃酒行業實行統籌、規劃、服務、協調和監督。業務主管為紹興市經貿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
- 性質:行業協會
- 城市:紹興市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反映黃酒工業在生產經營中的合理需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做好服務,為政府決策當好參謀,積極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在行業內進行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引導企業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動力,走產業化、規模化發展道路,使全市黃酒行業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求。十餘年來,協會圍繞做大做強黃酒業開展工作,明確黃酒業的發展方向,協調產、供、銷的關係,推動農、工、商發展,拓展國內外市場;積極引導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黃酒工業的產業政策,調查市場需求;提出全市黃酒工業有關地方性政策的建議,收集、反映企業在實施過程中的意見;推動和支持黃酒行業和企業的改革,改組改造,加強企業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總結推廣企業體制創新、技術創新,開拓市場,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典型;接受政府委託,行使行業管理職能。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如下工作: 1.組織起草紹興市黃酒中長期發展規劃。 2.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紹興黃酒證明商標,保護和使用好紹興黃酒和紹興老酒證明商標。 3.收集有關黃酒行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取得支持。 4.多次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相關博覽會、交易會及中國紹興黃酒節。 5.提出本行業產品質量標準、規範生產操作,提出本行業的技改項目的規劃和計畫草案,參與有關可行性研究和擴初會審; 6.制訂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組織開展市內、國內同行之間的經濟、技術、管理、信息等方面的交流,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做好服務工作。 7.積極貫徹執行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衛生法。 8.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黃酒從業人員的培訓,引進專業人才,促進全市黃酒行業整體素質的提高。 9.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助工商部門查處假冒紹興酒的侵權行為。
協會章程
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簡稱市酒協)。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紹興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市黃酒行業的管理組織,是我市黃酒行業生產經營企業及有關部門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以建立黃酒安全信用為宗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培育紹興名牌黃酒、推動我市黃酒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促進紹興黃酒行業經濟繁榮。
第四條 本協會在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市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紹興市勝利西路657號。
第二章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第六條 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政府委託,制定全行業在各時期的發展規劃,對本行業生產經營狀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引導和服務。
(二)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促進企業間的聯繫和合作,協調產、供、銷的關係,推動農、工、商發展,拓展國內外市場。
(三)代表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會各界反映企業的共同願望和要求,爭取獲得政府支持和幫助,為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四)積極推動和支持黃酒行業和企業的改革,加強企業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廣企業機制創新,技術創新、開拓市場、經營管理等方面經驗,推廣高新技術產品和新技術套用成果,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五)接受政府委託,行使以下行業管理職能
1、組織起草紹興市黃酒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2、提供政策服務,以監、幫、促為手段,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組織專家及有關職能部門對行業內產品質量、價格標準、技術鑑定等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促使行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3、對具備紹興黃酒生產企業發給“紹興黃酒”、“紹興老酒”證明商標準用證;
4、參與行業的技改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擴初會審,並提出合理性建議;
5、接受政府或企業的委託,為外商或國內企業在紹興投資置業、商務考察等方面提供幫助,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有償服務活動。
6、組織企業參加境內外專業性展覽會、商務考察和國內外同行的技術與管理交流合作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突出宣傳企業產品和行業整體形象,為企業生產經營營造良好的環境。
7、促進企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及時提供國內外黃酒行業相關信息,組織開展學術交流,認真履行服務、維權、溝通、互助四大職能,繁榮黃酒行業經濟。
8、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推進黃酒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協會在黃酒安全監管工作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鼓勵黃酒企業誠信生產經營,不斷提高黃酒安全信用水平。
9、負責做好“紹興黃酒”釀製技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黃酒企業和相關的科研設計等企事業單位,承認本協會章程,均可提出申請,經批准,接納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從事黃酒行業和與黃酒行業相關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科技教學人員等,經申請批准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自願提出申請,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或事業單位及個人、團體會員應具備法人資格,且所從事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個人會員從事黃酒行業和與黃酒行業相關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科研教學人員等,能熱心於黃酒行業的各項事業並為黃酒行業做出貢獻;
(三)熱心黃酒事業,從事黃酒行業監管的有關單位和領導或市黃酒行業的專家和教授,可直接聘請為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享有優先參加協會印(轉)發的刊物、資料、統計表及參加協會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享有協會在生產技術、科技開發、企業管理等方面進行諮詢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會員有自願入會、退會的自由;
(六)會員退會的書面形式報理事會備案,會籍即行註銷。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協會會員證,會員在1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作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或損害本協會利益時,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通報全體會員。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及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貿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二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8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秘書長、副會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表決通過,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和市民政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五年,其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市民政局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和市民政局同意後方可擔任。同時不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副會長若干人,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必要時會長可委託副會長行使部分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委託事項收費及有關部門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紹興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