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紹興與上海地域相連、文化相近、經濟相融、人緣相親,紹興與上海的經濟、社會發展一直緊密相聯。改革開放以來,紹興陸續有15餘萬人來滬經商,由紹興籍人士在滬投資註冊的經濟體約2萬餘家。據上海市工商局的統計數據,截至2006年5月,紹興籍人士在滬投資、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的企業有7643家,總資產達3500億元。上海越商這個群體正是憑藉“臥薪嘗膽、敢為人先、創新創業、誠信經營”的優秀品質,為社會各界所關注,在滬紹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聯合會目前擁有會員1000餘家,其中直屬註冊會員企業300餘家,平均每家企業註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行業遍布建築業、房地產、汽車電子、金融投資、IT產業、餐飲娛樂、醫療保健、文化教育事業等多個領域,其中包括50餘家註冊資金達5億元以上的大型企業和10餘家上市公司。盛大網路、中凱集團、精工鋼構、萬豐奧特、三花股份、龍盛化工、寶業建設、家飾佳控股、中成控股、海亮控股、舜傑建設、天龍控股、上海北大青鳥、中九投資、五洋建設、張鐵軍珠寶等國內外知名企業均為本聯合會成員。
紹興市在滬企業聯合會始終本著“服務會員、超越期望”的宗旨和“以服務創價值,以合作促發展”的目標,為紹興全面接軌上海、促進滬紹兩地經濟社會的合作與交流服務;加強會員與兩地政府間的溝通,促進會員間以及與國外經濟組織的技術聯絡與合作;不斷增強上海越商的凝聚力和影響力;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引導會員企業積極承擔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責任,和諧創業,合作共贏,積極倡導會員企業“誠信第一”的理念,引導會員企業成為受社會尊重的企業;進一步帶領團結全體會員,立足上海,發展紹興,立足國內,放眼全球,在促進全體會員事業發展的過程中推動紹興和上海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組織章程
紹興市在滬企業聯合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紹興市在滬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Shaox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英文縮寫為SCCS。
第二條 本會是由紹興市或創辦人(法人)為紹興籍的在滬經濟、服務組織自願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擁護黨的領導,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公德,引導會員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致力於成為受社會尊重的企業。為紹興全面接軌上海,凳牛促進滬紹兩地經濟社會的合作與交流服務;加強在滬企業間的合作與交流,加強會員與兩地政府間的溝通,促進會員與國內外經濟組織的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帶領團結全體會員,立足上海,回報紹興,在促進全體會員事業發展的過程中,為推動滬紹兩地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
紹興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聯絡處,登記管理機關為愉懂洪
紹興市民政局。本會開展一切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慨危戶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
(一)、開展與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合作與交流,向有關政府部門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引導會員規範經營行為,提高會員企業素質,促進會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塑造越商優質形象;
(三)、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等方面的諮詢、培訓服務;
(四)、加強信息交流和宣傳報導,組織聯誼活動,增進鄉情和團體凝聚力;積極鼓勵、推薦會員參加商務社交,舉薦優秀會員參加各級參政議政府囑您組織和獎項評選;
(五)、組織和參加各類經貿、文化交流和拓展活動,為會員事業的發展提供良好服務;
(六)、充分發揮會員單位在紹興接軌上海、融入長三角工作匙奔棕您中的橋樑作用。
第七條 本會業閥肯嫌務範圍
聯絡協調會員企業單位,開展企業間的合作及經濟聯繫服務。
第八條 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和其他法人和個人的合法利益;
(三)、本會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四)、本會開展一切活動以服務為基,誠信為本。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採取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凡紹興市或創辦人(法人)為紹興籍的在滬經濟、服務組織,承認本會章程,向本會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經秘書處審核後報理事店鑽腿駝會或會長議事會議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確因工作需要,在前述兩項條件之外的人選入會,由理事會或會長議事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連續12個月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並受到國家憲法機關懲處的,將予以自動出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重要事項;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
(五)、審議決定商會顧問、名譽會長;
(六)、討論和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有實際到會人數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任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審議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和會費繳納標準;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理事,在特殊情況下可調整和增選理事會會長;
(九)、表彰和獎勵優秀會員和所屬機構工作人員;
(十)、討論和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議事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代表、秘書長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組成。在會長議事會議閉會期間,由會長議事會議行使理事會的(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的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會長議事會議根據日常工作需要召開,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會長議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選根據工作需要,按社會代表性、影響力和知名度,以及熱心商會工作等條件在會員中協商、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選具體條件由理事會另行頒布。
第二十二條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議事會議、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三條 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日常工作機構為“紹興市在滬企業聯合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會或會長議事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邀請紹興市各縣(市、區)及有關部門的駐滬辦事機構負責人和
紹興市人民政府駐滬聯絡處職能處室負責人擔任,本會副秘書長應協助秘書長做好工作,並配合處理好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的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組織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會員
(一)、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提出工作建議、意見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3、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
4、有優先享用本會提供的各類資料的權利;
5、有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6、有推薦他人加入本會的權利。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3、自覺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
4、按時繳納會費,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
(一)、權利
l、有參加理事會的權利;
2、有參與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以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的權利;
3、有參與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的權利;
4、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
5、享有會員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 履行會員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副會長
(一)、 權利
1、有參加會長議事會議的權利;
2、有組織商會開展經貿、投資洽談等活動的權利;
3、有指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的權利;
4、有提名理事會候選人建議人選的權利;
5、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執行會長議事會議的決定;
2、 按照工作分工,領導所分管分支機構日常工作的開展;
3、 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三十一條 常務副會長
(一)、 權利
1、有參加會長議事會議的權利;
2、經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可代為行使會長權利;
3、有組織商會開展經貿、投資洽談等活動的權利;
4、有指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的權利;
5、有提名理事會候選人建議人選的權利;
6、享有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 義務
1、執行會長議事會議的決定;
2、按照工作分工,領導所分管分支機構日常工作的開展;
3、履行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三十二條 會長
(一)、權利
1、全面負責本會工作,對商會工作有最後決策權;
2、有召集並主持商會各類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3、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的權利;
4、有檢查秘書處和所屬分支機構入場工作開展情況的權利;
5、有提名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建議人選的權利;
6、享有常務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領導商會工作計畫的實施;
2、領導開展商會的各項活動;
3、統籌商會的內外關係;
4、有義務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5、履行常務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為非盈利性組織,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會的日常辦公、人事開支;
(二)、購置本會的固定資產;
(三)、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四)、提供信息交流的費用;
(五)、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它費用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數額由理事會審定,根據會員在本會中的不同職務實行級差會費制度。會費標準由理事會另行頒布。會費標準的變更由理事會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和審計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保密和保護條款
第四十一條 在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會長議事會議上散發的所有資料及與之有關的所有資料、提及事務都是非公開和保密的。
第四十二條 除非有理事會的授權,否則任何會員都不能透露或允許、授權他人公開與前一條中所述的任何資料及事務。
第四十三條 此章程的保密條款不適用於會員為徵詢律師或法律顧問的意見為目的而公開這些資料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會員應提醒有關律師或法律顧問注意章程中有關的保密條款。
第四十四條 各組織機構或會員,無論以本會或是以個人身份進行商務活動時,無論何時都不能使本會的基金、資產或財產因各組織機構或會員處理涉及本會業務所作或遺漏未做的任何法律契約及其他事務產生的後果而受到影響。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組織修改,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後十五日內,報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因故終止時,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紹興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聯絡處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13日紹興市在滬企業聯合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後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結構
名譽會長:邀請紹興市領導、上海市領導和知名人士擔任;
顧問:邀請上海市有關部門的紹興籍領導、各縣(市、區)領導、市政府駐滬聯絡處領導擔任;
會長:由紹興籍在滬企業中熱心於聯合會工作、富有奉獻精神、在所在行業有較大影響力和知名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常務副會長:各縣(市、區)代表企業、紹興在滬企業行業代表企業組成;
副會長:30家左右企業組成;
理事:35-40家企業組成;
秘書長:本會聘任專職秘書長,在推薦人選的基礎上提交理事會審議任免;
副秘書長:各縣(市、區)駐滬辦事機構、紹興市政府駐滬聯絡處職能處室負責人;
特邀會員:邀請紹興籍的各界知名人士、熱心本會工作的港澳台及國內外經濟組織、科研院所、民間組織為本會特邀會員;
會員:採用邀請制、申請制和保薦制的入會方式。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
(一)、開展與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合作與交流,向有關政府部門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引導會員規範經營行為,提高會員企業素質,促進會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塑造越商優質形象;
(三)、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等方面的諮詢、培訓服務;
(四)、加強信息交流和宣傳報導,組織聯誼活動,增進鄉情和團體凝聚力;積極鼓勵、推薦會員參加商務社交,舉薦優秀會員參加各級參政議政組織和獎項評選;
(五)、組織和參加各類經貿、文化交流和拓展活動,為會員事業的發展提供良好服務;
(六)、充分發揮會員單位在紹興接軌上海、融入長三角工作中的橋樑作用。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聯絡協調會員企業單位,開展企業間的合作及經濟聯繫服務。
第八條 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和其他法人和個人的合法利益;
(三)、本會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四)、本會開展一切活動以服務為基,誠信為本。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採取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凡紹興市或創辦人(法人)為紹興籍的在滬經濟、服務組織,承認本會章程,向本會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經秘書處審核後報理事會或會長議事會議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確因工作需要,在前述兩項條件之外的人選入會,由理事會或會長議事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連續12個月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並受到國家憲法機關懲處的,將予以自動出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重要事項;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
(五)、審議決定商會顧問、名譽會長;
(六)、討論和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有實際到會人數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任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審議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和會費繳納標準;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理事,在特殊情況下可調整和增選理事會會長;
(九)、表彰和獎勵優秀會員和所屬機構工作人員;
(十)、討論和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議事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代表、秘書長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組成。在會長議事會議閉會期間,由會長議事會議行使理事會的(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的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會長議事會議根據日常工作需要召開,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會長議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選根據工作需要,按社會代表性、影響力和知名度,以及熱心商會工作等條件在會員中協商、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選具體條件由理事會另行頒布。
第二十二條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議事會議、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三條 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日常工作機構為“紹興市在滬企業聯合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會或會長議事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邀請紹興市各縣(市、區)及有關部門的駐滬辦事機構負責人和
紹興市人民政府駐滬聯絡處職能處室負責人擔任,本會副秘書長應協助秘書長做好工作,並配合處理好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的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組織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會員
(一)、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提出工作建議、意見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3、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
4、有優先享用本會提供的各類資料的權利;
5、有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6、有推薦他人加入本會的權利。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3、自覺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
4、按時繳納會費,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
(一)、權利
l、有參加理事會的權利;
2、有參與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以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的權利;
3、有參與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的權利;
4、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
5、享有會員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 履行會員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副會長
(一)、 權利
1、有參加會長議事會議的權利;
2、有組織商會開展經貿、投資洽談等活動的權利;
3、有指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的權利;
4、有提名理事會候選人建議人選的權利;
5、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 執行會長議事會議的決定;
2、 按照工作分工,領導所分管分支機構日常工作的開展;
3、 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三十一條 常務副會長
(一)、 權利
1、有參加會長議事會議的權利;
2、經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可代為行使會長權利;
3、有組織商會開展經貿、投資洽談等活動的權利;
4、有指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的權利;
5、有提名理事會候選人建議人選的權利;
6、享有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 義務
1、執行會長議事會議的決定;
2、按照工作分工,領導所分管分支機構日常工作的開展;
3、履行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三十二條 會長
(一)、權利
1、全面負責本會工作,對商會工作有最後決策權;
2、有召集並主持商會各類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3、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的權利;
4、有檢查秘書處和所屬分支機構入場工作開展情況的權利;
5、有提名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建議人選的權利;
6、享有常務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領導商會工作計畫的實施;
2、領導開展商會的各項活動;
3、統籌商會的內外關係;
4、有義務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5、履行常務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為非盈利性組織,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會的日常辦公、人事開支;
(二)、購置本會的固定資產;
(三)、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四)、提供信息交流的費用;
(五)、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它費用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數額由理事會審定,根據會員在本會中的不同職務實行級差會費制度。會費標準由理事會另行頒布。會費標準的變更由理事會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和審計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保密和保護條款
第四十一條 在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會長議事會議上散發的所有資料及與之有關的所有資料、提及事務都是非公開和保密的。
第四十二條 除非有理事會的授權,否則任何會員都不能透露或允許、授權他人公開與前一條中所述的任何資料及事務。
第四十三條 此章程的保密條款不適用於會員為徵詢律師或法律顧問的意見為目的而公開這些資料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會員應提醒有關律師或法律顧問注意章程中有關的保密條款。
第四十四條 各組織機構或會員,無論以本會或是以個人身份進行商務活動時,無論何時都不能使本會的基金、資產或財產因各組織機構或會員處理涉及本會業務所作或遺漏未做的任何法律契約及其他事務產生的後果而受到影響。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組織修改,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後十五日內,報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因故終止時,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紹興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聯絡處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13日紹興市在滬企業聯合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後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結構
名譽會長:邀請紹興市領導、上海市領導和知名人士擔任;
顧問:邀請上海市有關部門的紹興籍領導、各縣(市、區)領導、市政府駐滬聯絡處領導擔任;
會長:由紹興籍在滬企業中熱心於聯合會工作、富有奉獻精神、在所在行業有較大影響力和知名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常務副會長:各縣(市、區)代表企業、紹興在滬企業行業代表企業組成;
副會長:30家左右企業組成;
理事:35-40家企業組成;
秘書長:本會聘任專職秘書長,在推薦人選的基礎上提交理事會審議任免;
副秘書長:各縣(市、區)駐滬辦事機構、紹興市政府駐滬聯絡處職能處室負責人;
特邀會員:邀請紹興籍的各界知名人士、熱心本會工作的港澳台及國內外經濟組織、科研院所、民間組織為本會特邀會員;
會員:採用邀請制、申請制和保薦制的入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