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和完善集體林地林木流轉機制的實施意見
- 文號:紹政發〔2010〕47號
- 關於:建立和完善集體林地林木流轉機制
- 實質:實施意見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和完善集體林地林木流轉機制的實施意見
紹政發〔2010〕47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林業改革發展全面推進“森林浙江”建設的意見》(浙委〔2010〕8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林業改革發展推進“森林紹興”建設的意見》(紹市委發〔2010〕30號)檔案精神,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創新我市林業經營管理體制、機制,加快現代林業建設步伐,全面推進“森林紹興”建設,現就建立和完善集體林地、林木流轉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集體林地、林木流轉的重要意義
(一)推進集體林地、林木流轉,是“森林紹興”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現代林業的迫切需要,是促進林農增收的有效途徑。實行林地、林木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有利於林農轉產轉業,加快城市化進程;有利於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投入林業,促進林業發展方式的轉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意義,增強推進集體林地、林木流轉工作的責任感,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集體林地、林木流轉機制。
二、明確林地、林木流轉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二)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建設“森林紹興”目標,創新林業體制、機制,放活經營、規範流轉,促使森林資源最佳化配置,加快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
(三)基本原則。堅持有利於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的原則;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堅持利益調節,效率優先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原則。
三、依法有序開展林地、林木流轉
(四)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凡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契約規範的,要予以維護,不規範的要依法完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農戶願意流轉的要鼓勵幫助流轉。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對權屬不清的森林資源不得流轉。
(五)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商品林流轉後,經營者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發展優質高效林業。公益林流轉後,在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森林資源,開發林下經濟,發展森林休閒業等。
(六)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讓、互換、轉包、出租、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促進林地、林木資產化。以轉讓、互換等方式流轉的,事先應經發包方同意,受讓方應會同出讓方共同向林權登記管理機構提出林權變更登記申請,流轉期限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七)保障收益權。集體統一經營和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轉應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方可實施,流轉收益歸本村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的林地、林木流轉所得的收益歸農戶所有。要依法保護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承包到戶的公益林流轉後一般其生態補償資金及其它收益也歸受讓人所有。
(八)落實責任。森林資源承包經營者和流轉受讓人均應遵守《森林法》等法律法規,依法經營。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流轉契約及檔案的管理,明確發包方、承包方、轉讓方、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要簽訂相關管護協定,明確和落實各方在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方面的管護責任。
四、建立完善林地、林木流轉服務機制
(九)建立健全服務平台。各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規範完善流轉服務平台,集信息發布、流轉交易、權屬登記和變更、中介服務、法律政策諮詢於一體,規範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交易流轉行為。山區鄉鎮要建立組織,落實人員,指導幫助森林資源流轉工作。要積極扶持發展林業行業協會和林業專業合作組織,發揮其在資源培育、保護、流通、利用等方面的帶動作用,拓寬林農進入市場、增加收入的渠道。
(十)鼓勵創辦家庭林場。要積極轉變林業發展方式,推進規模經營,大力發展生態、高效林業。凡經營面積在100畝以上的,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優先安排補助資金和林業項目,並加強技術服務。經營業主因生產需要可利用林間空地適當建造管理用房,建造方案須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流轉面積在100畝以上到200畝(含200畝)的,管理用房占地面積不得超過流轉面積的0.7%;200畝以上的,不得超過流轉面積的0.5%。所建管理用房不得出租、買賣。林地、林木二次以上流轉的,不論部分還是全部流轉,所建管理用房隨同林權一起流轉,不得再建。
(十一)加快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加強與財政、金融部門的協作,共同研究林業投融資模式、服務對象、風險應對和貸款流程,並針對林業以生態效益為主,且生產周期長等特點,制定出台貸款貼息等扶持政策。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進一步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儘量擴大保險覆蓋面。
(十二)完善林木管理制度。林木採伐經營需由經營者編制經營方案,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實施。開展商品林採伐管理試點,允許用材林權利人自主確定採伐年齡和採伐方式憑證採伐林木。改進和完善管理方式,簡化審批程式和手續,建立起與家庭承包經營林業相適應的林木採伐管理制度。
五、加強林地、林木流轉工作的領導
(十三)各地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認真編制並完善林地利用和保護總體規劃,確保森林資源科學開發、合理利用。要切實加強對林地、林木流轉工作的領導,因勢利導、紮實推進。森林資源流轉服務工作成績顯著的山區鄉鎮、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給予工作經費補助或獎勵。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推進林地、林木流轉工作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改進管理、強化服務。各級相關職能部門要深入研究解決在推進林地、林木流轉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著力推進依法治林,切實維護林區社會穩定,促進山區經濟發展。要大力宣傳貫徹森林資源流轉有關政策法規,努力營造有利於林地、林木流轉的良好社會氛圍。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