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專區

1949年5月6日至22日,紹興全境解放,設浙江省第十專區。轄紹興、上虞、嵊縣、新昌、諸暨、蕭山6縣。同年6月7日改為紹興專區。1952年1月26日,撤銷紹興專區。 1964年9月22日,析寧波專區,復設紹興專區,轄紹興、上虞、嵊縣、新昌、諸暨5縣。1968年5月15日,專區易名為地區。 1981年1月14日,撤銷紹興縣,設紹興市,隸於紹興地區。 1983年7月27日,撤銷紹興地區,改設紹興市,並恢復紹興縣(縣府駐城區)。紹興市轄越城區和紹興、上虞、嵊縣、新昌、諸暨5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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