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古漢虛假記載及未如實披露違法案

從2005年至2008年期間在年度報告會計信息中虛假記載,以虛開發票、虛減財務費用等方式虛增利潤,四年間分別虛增利潤3750萬元、676.38萬元、621.54萬元、115.69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紫光古漢虛假記載及未如實披露違法案
  • 時間:2005年12月
  • 處罰依據:《證券法》
  • 類別:法案
案情介紹,定性與處罰,點評,

案情介紹

紫光古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光古漢)
2005年12月,在未經董事會授權的情況下,紫光古漢與湖南景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合資協定之補充協定》,紫光古漢承接了南嶽製藥8480萬元的不良資產和8480萬元負債。2006年至2008年,紫光古漢通過代南嶽製藥償還債務的方式隱形執行了該協定,但未及時披露,也未在2005年至200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協定及其實際執行情況。2008年,為隱瞞該協定實際執行的事實,紫光古漢通過與衡陽弘湘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虛假土地出讓金代付協定、安排南嶽製藥與衡陽弘湘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虛假資產剝離協定等方式沖銷了執行協定形成的應收南嶽製藥往來款餘額。

定性與處罰

紫光古漢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時間較長,虛假記載及不實披露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破壞了證券市場“三公”原則。根據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13年2月19日,證監會對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紫光古漢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涉案人郭元林、劉箭、李筱竑等5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款;對曾巍巍等2人給予警告。

點評

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009年8月,紫光古漢因涉嫌存在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行為被湖南證監局立案稽查。歷經三年多的立案稽查,紫光古漢長達四年的業績造假終於大白於天下,雖然通過虛增利潤暫時避免了“披星戴帽”的尷尬,但一句謊言需要更多的謊言來掩飾,在監管部門嚴格執法下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終將露出原形,並受到相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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