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埃議會的前身是根據紐西蘭《1915年庫克群島法》建立的海島委員會。該委員會1959年解散後重組為議會。1974年紐埃獲得內部自治後,議會獲得完全立法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紐埃議會
- 地點:紐西蘭
- 時間:1959年
- 組成:20名議員和1名委任
議會實行一院制,由20名議員和1名委任的議長組成。20名議員中,14名由14個村選區推選,其餘6名由普選產生,任期3年。議長由議員從議會外選出,沒有投票權。議會選舉採取“簡單多數票當選”制度。選民必須有紐西蘭國籍,在紐埃至少居住3個月,候選人至少在國內居住12個月。
議會立法須在憲法允許範圍內進行。任何議員均可提出議案,但涉及財政問題的議案必須得到總理同意才能進入審批程式。與刑法、個人地位、公務員或土地相關的法案必須有首席法官、公務員委員會或相應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才能啟動審批過程。議案獲得議會通過及議長證明即成為法律。議會還負責選舉總理,政府閣員也由總理從議員中挑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