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納雍縣城新區征地拆遷工作,依法保護新區征地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根據國家有關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實施的《納雍縣縣城新區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方案》,結合新區建設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縣城新區首期征地範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 地區:納雍縣
- 發布機構:縣人民政府
- 檔案類別:實施細則
一、新區房屋拆遷管理
(一)新區房屋的拆遷主管機關是縣建設局,負責新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管理和監督,並接受縣人民政府、執法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新區的征地由縣人民政府統一徵用、統一收儲,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被征地上房屋的拆遷由納雍縣市政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為拆遷主體(拆遷人),拆遷人可自行組織拆遷或委託有資質的拆遷代辦機構實施拆遷。
(三)拆遷人制定房屋拆遷安置方案報拆遷主管機關組織召開聽證會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組織實施拆遷。
(四)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應主動提供被拆遷房屋的相關資料進行登記。
(五)被拆遷人自拆遷公告確定拆遷之日起,必須在二個月內拆(搬)遷完畢。拆遷範圍內的出租房屋,由房屋產權人解除租賃關係,按規定期限拆除房屋。
(六)拆遷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實行證據保全,不影響房屋拆遷的實施。
二、新區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
補償安置方式分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自拆自建和劃地安置三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安置
1、貨幣補償金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等因素評估的市場價格確定。
2、選擇貨幣安置補償的被拆遷人的被拆遷房屋拆除後殘值歸拆遷人所有。在拆遷人規定期限內積極主動配合拆遷人進行拆遷的,拆遷人將殘值獎勵給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主動拆除運走的,視為放棄殘值。
3、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可優先申購政府統一修建的經濟適用房。
(二)產權調換安置
由拆遷人在環城路以南新區NY—21—01地塊修建安置房與被拆遷人等面積調換,互補差價。安置房沿經六路修建,一、二層為商鋪,三層以上為安置住宅。
1、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
(1)等面積條件下,拆遷人修建的安置房市場價值超過被拆遷人房屋的市場價值,在規定拆遷期限拆遷的,不要求被拆遷人補差;拆遷人安置的房屋超過被拆遷人房屋20平方米以內的,超面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600元/平方米計算補給拆遷人;調換面積超過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超面積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計算補給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的房屋面積原則上最多不能超過30平方米,超過30平方米的,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補差;拆遷人的調換房面積小於被拆遷人房屋面積的,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按超面積部分補差給被拆遷人。
(2)住房面積小於45平方米因經濟困難無力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由拆遷人統一修建不小於45平方米的住房進行安置;超面積部分產權屬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經濟情況好轉後可按產權調換的規定購回產權,回購時按前款規定進行補差。
(3)經縣民政部門、雍熙鎮人民政府認定的“五保戶”,原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後,給予不低於45平方米的廉租房免費居住(住房產權屬於政府)。
(4)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宅基地補償時應扣除房屋占地部分宅基地的補償。
(5)、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的殘值歸拆遷人所有。在拆遷人規定期限內積極主動配合拆遷人進行拆遷的,拆遷人將殘值獎勵給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主動拆除運走的,視為放棄殘值。
2、經營性用房產權調換
經營性用房調換在經六路修建的安置房底二層修建的鋪面,實行等面積調換。拆遷人的調換面積小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按被拆遷人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補差;拆遷人的調換面積大於被拆遷人的,在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被拆遷人按150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給拆遷人;超過5平方米的,被拆遷人按市場價格補給拆遷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調換經營性用房的地段有差異的,按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價進行補差。
(三)自拆自建和劃地安置
1、由拆遷人在環城路以南新區NY—21—01地塊進行“三通一平”整理建房地基劃給被拆遷人自建或聯建。
2、劃地安置對象為征地範圍內主體房屋被拆遷且無違法違章建築的有土地承包證的該村農戶。戶籍關係在被征地村、無承包地,以及“農轉非”後結婚的配偶不劃地安置。在征地範圍購買土地的外來戶不劃地安置(移民戶除外)。臨時建築、簡易建築不劃地安置。
3、劃地標準根據被拆遷人主體房屋占地面積確定:
(1)占地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平方米)按80平方米劃撥;
(2)占地面積80——10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按60平方米劃撥;
(3)占地面積80平方米以下(不含80平方米)按48平方米劃撥;
(4)48平方米標準按開間×進深(4米×12米)劃撥;
(5)60平方米標準按開間×進深(5米×12米)劃撥;
(6)80平方米標準按開間×進深(6.67米×12米)劃撥。
4、公攤面積:
根據規劃沿開間長度1米分攤9平方米道路面積和空地面積。
(1)4米×12米地基公攤36平方米;
(2)5米×12米地基公攤45平方米;
(3)6.67米×12米地基公攤60平方米;
5、實行劃地安置的宅基地補償:
(1)劃地面積(含公攤面積)超過被拆遷人的宅基地面積,超出部分由被拆遷人按54000元/畝補差給拆遷人。
(2)劃地面積(含公攤面積)少於被拆遷人的宅基地面積,不足部分由拆遷人按54000元/畝補差給被拆遷人。
6、劃地安置的農戶必須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實施,服從規劃部門的管理,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施工,聯片建設。劃地建房面積超過拆遷面積的,超出部分應按規定收取基礎設施配套費。
7、超過規定期限簽約搬遷的,不享受劃地安置的方式。劃地自建拆遷房屋的補償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計算,重置價為重新修建的建安成本價,磚混結構按420元/平方米補償,磚木結構按380元/平方米補償,其他結構按350元/平方米補償。
8、在規定期限內簽約搬遷的,選擇劃地安置方式的,根據不同的劃地標準,在規劃指定的地段內可優先抽籤選擇地基。
三、違法違章建築的處理
違法違章建築的處理按縣人民政府公布的《納雍縣城規劃區違法違章建築處理的實施意見》處理。納入拆遷安置的,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中的一種安置方式。本村農戶既有合法建築又有違法違章建築的,若選擇劃地安置的,合法建築和違法違章建築都按重置價進行補償,只按合法建築的占地標準降1檔進行劃地;本村農戶只有違法違章建築且無合法主體建築,確需劃地安置的,對違法違章建築只按重置價的80%進行補償,按劃地的最低標準48平方米劃給其地基。
四、圈舍、廁所、圍牆等地上附屬物的補償按縣人民政府的標準執行。縣人民政府未公布涉及的地上附屬物,按以下標準進行補償:
(1)貼花崗岩灶台:100元/平方米;
(2)貼瓷磚灶台廚櫃:30元/平方米;
(3)木骨架塑膠扣板吊頂:60元/平方米 ;
(4)沼氣池:1300元/個;
(5)水池:①磚砌200元/立方米;②石砌150/立方米;
(6)坐式大便器:150元/個;
(7)洗臉盆:100元/個;
(8)燈具(成套吊頂燈):250元/套;
(9)太陽能熱水器:2000元/套;
(10)花卉(玫瑰花):1元/株;
(11)大棚:25元/平方米(按投影面積計算);
(12)土坯圍牆:30元/立方米;
(13)木質花格:80元/平方米;
(14)鋼筋混凝土:300元/立方米;
(15)雨陽罩:60元/米;
(16)其他:本細則未涉及的地上附著物按成本價進行補償。
五、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執行。
六、墳墓的搬遷補償
被征地村民所屬墳墓的補償,按縣人民政府出台的補償方案執行。被征地村民所屬墳墓搬遷到縣林場的,墓地由政府與林場協調;墳墓搬遷到其他地方的墓地由村民自行解決。
七、獎勵
(一)在公告規定的期限簽約騰房搬遷的,按合法建築面積給予被拆遷人現金獎勵,標準為:選擇貨幣補償30元/平方米;選擇產權調換20元/平方米;選擇劃地自建10元/平方米。
(二)為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可優先申購政府統一修建的經濟適用房。
(三)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被拆遷人在規定拆遷期限拆遷的,拆遷人修建的安置房市場價值超過被拆遷人房屋的市場價值,不要求被拆遷人補差;
(四)被拆遷房屋拆除後殘值依法應歸拆遷人所有。但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積極主動配合拆遷人進行拆遷的,殘值可以獎勵給被拆遷人,但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主動拆除運走的,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