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為切實保障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和國家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精神,結合納雍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 地區:納雍縣
  • 時間:2007年1月1日
  • 對象: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
一、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全縣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宜參照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和執行,並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二、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按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參加全縣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由單位負責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由殘疾軍人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由縣民政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和醫療保險卡。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經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縣財政統一安排資金參保。
三、為保障殘疾軍人原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對殘疾軍人參加全縣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進行醫療補助。殘疾軍人醫療補助是在參加全縣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礎上,對殘疾軍人的補充醫療保障。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縣民政局根據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殘疾軍人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縣財政局審核確定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醫療補助資金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補助和結算,設立專帳專戶管理,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單獨列帳。
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無工作單位、企業倒閉下崗或企業效益不景氣的殘疾軍人門診費、醫藥費及住院期間屬於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實行全額補助。醫療補助啟動資金初步預算每年為20萬元,由縣財政列入預算,每年1月31日前由縣財政局劃撥到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帳戶上。以後每年根據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殘疾軍人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建立逐年自然增長機制,本年度所結餘的醫療補助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結算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殘疾軍人的醫療服務管理按照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要加強管理,防止浪費。
五、殘疾軍人必須持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發的醫療保險卡方可看病、門診和開取處方藥品,處方藥品必須是在指定的醫療機構或指定藥店開取;殘疾軍人生病住院必須持殘疾軍人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有關證明和醫療保險卡到指定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如需轉院或易地治療,須經縣級醫保定點醫院確診需轉院並開出轉院介紹信,送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後,方可外出治療,否則,不予結算醫療費用和醫療補助,且責任自負。
六、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一)縣民政局要嚴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審核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統一辦理相關人員的參保、繳費等手續,做好各項協調工作;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軍人,要對其就醫等給予協助。
(二)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做好參保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殘疾軍人醫保基金和醫療補助基金到位後,按規定保障參保殘疾軍人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和醫療補助資金結算管理;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並商縣財政局、民政局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縣財政局要及時安排有關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七、其它未盡事宜參照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最新規定執行,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縣人民政府2002年10月25日印發的《納雍縣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藥費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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