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豆入水案,此案發生於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三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豆入水案
- 出處:《御製大誥初編》第五十三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朱元璋
案件記載,案件分析,
案件記載
《御製大誥初編》第五十三載:馬料豆,年年有奸頑人戶,通同倉官人等以水袢豆,以增斛面,弊同乎米。米壞尚有可食者,豆壞六畜不食,人何用之?每倉一間不下萬餘石,因一戶奸頑羼水交納,濕熱一蒸,盈廒皆壞,如此者多矣。及期拿住官攢人等,治以極刑。
案件分析
此案作為典型案例收入《御製大誥》中,旨在加強對官府糧庫的管理和倉官的責任制度。但是,對此“治以汲刑”,顯然過於嚴苛。朱元璋曾對此案“刑酷”作辯解說,“無知朝廷艱辛者,乃曰‘刑酷’。孰不知此等之徒,奸頑無厭。近為郭桓敗露,倉拆廒移,平基毀牆,得見官攢人等造禍之深如此,將米、豆、稻成千餘石,或百石,盡行埋瘞於地下,一概毀爛,其數不少。設心如此,君子監焉。”朱元璋用嚴厲的制裁來加強有司責任心,可謂用心良苦至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