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溪區環境保護局

納溪區環境保護局是納溪區政府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區重大環境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溪區環境保護局
  • 地點:納溪區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加強環境治理監督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保護、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四)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減排目標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納溪區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區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全區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區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各類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區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區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訂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重點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全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全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區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區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區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全區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核發、環境污染治理資質的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區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區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區政府提出新建各類區級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區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配合國家、省、市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射線裝置的使用審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審批。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全區核與輻射監測和監察工作。
(九)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制定全區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區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區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區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藝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區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區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指導全區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與組織全區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四)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納溪區環境保護局設三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目標管理、政務公開、行政接待、會議會務、愛國衛生、計生、雙擁、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電子政務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局機關事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基本建設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協助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負責環保政務信息工作。
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法律和環保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承擔新聞發布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總結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典型。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幹部人事工作;負責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境)人員政審;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獎懲;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和環境保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工作及工、青、婦、統戰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綜合股
負責全區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環境狀況公報、環境質量通報及環境統計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源及射線裝置、放射性廢物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組織實施核技術套用、伴生放射性礦的開發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的開發套用、伴有電磁輻射活動環保設施的日常監督檢查;負責環境綜合性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檔案的審查、審批,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的監督管理,環保科學技術、環境標準、環境產業工作,負責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和後評價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編制環保中長期規劃;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區管項目試生產的監督管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措施)的“三同時”監督管理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參與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措施)的設計審查;負責環評資質證書申請單位的預審;負責環保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設工作。負責監督環保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負責組織起草環保政策及規範性檔案;負責環保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工作;組織環保聽證、複議、應訴和行政處罰的審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環境管理問題的調研;負責起草環保綜合性檔案材料;組織開展環保政策、方針及法律法規的宣傳;負責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農村和農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外經濟合作及國際履約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區總體發展規劃、生態功能區劃、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和農業面源以及小集鎮生活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小流域污染防治規範及其實施;負責土壤環境質量的監督管理;指導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等的創建工作。
(三)污染控制股(掛污染物總量控制辦公室牌子)
負責工業、城市污染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執行工業、城市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監督工業、城市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工作;負責工業、城市“三廢”、有毒化學品、危險廢物及噪聲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負責環境容量管理、總量控制、工業企業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環境功能區劃;負責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資質預審、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工藝設計等級的備案和持證單位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和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實施;負責推行強制性清潔生產的審核和監督,協同有關部門推行循環經濟工作,指導環境友好企業的創建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環保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機動車排污監督抽測管理工作;負責提出污染源治理專項資金項目計畫和項目審查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初審、核發和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完成領導交辦的相關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區環保局行政編制6名(含派駐紀檢組長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紀檢組長1名(兼),總工程師1名(按副科級配備)。股級幹部數3名(按實有行政編制數配備)。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另行規定。
五、其他事項
(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區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區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