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盾備案是指按照《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在工商局備案後;在網站上安裝紅盾備案登記電子標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盾備案
- 外文名:hongdun
- 類型:法律術語
- 條件:網站的所有者擁有獨立域名等
- 所需材料:經營性網站備案確認函等
定義,申請材料,申請條件,備案確認,電子標識,
定義
根據北京市工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規定,本市轄區範圍內經營性網站的所有者,應當按照《互聯 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北京市電信管理機關頒發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後,向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或辦理經營範圍的增項變更登記,獲得“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 經營範圍。
網站所有者辦理完畢上述手續後,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網站備案登記。
經營性網站所有者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登記 的,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領取《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並在其網站首頁安裝備案登記電子標識。
《備案登記證書》及電子標識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製作。
《備案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網站所有者應於期滿之日前向備案機關申請換領新的《備案登記證書》。
申請材料
1、經營性網站備案確認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域名註冊證複印件或其他對所提供域名享有權利的 證明材料(個人域名轉讓協定)。
4、ICP許可證複印件及相關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5、對網站所有權有契約約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申請條件
(一)網站的所有者擁有獨立域名,或得到獨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 權;
(二)網站的所有 者取得北京市電信管理機關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許可證》)。
(三)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應取得《ICP許可證》。
(四)網站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核定有“互 聯網信息服務”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經營範圍。
(五)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均應核定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經營範圍。
經營性網站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範:
(一)每個經營性網站只能申請一個網站名稱。
(二)經營性網站備案名稱以通信管理部門批准檔案核准為主要依據。
(三)經營性網站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於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使公眾誤解的。
3、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的不宜使用的名稱。
5、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使用以下名稱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一)網站名稱與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名稱重複的。
(二)使用備案失效後未滿1年的網站名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備案經營性網站名稱含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備案確認
1、確認線上和書面申請材料的內容齊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備案。
2、申請材料存在瑕疵或備案網站名稱存在事實或法律衝突的,終止備案申請;並將終止原因告知申請者。
3、符合備案的申請,自受理申請 5個工作日內,對該網站備案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
4、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所公告的經營網站備案申請持有異議,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聲明。
(1)與主張權利人所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主張權利人已辦理備案的網站名稱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誤認。
(3)使用了主張權利人擁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
(4)主張且有證據證明,申請備案的網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5)主張且有證據證明,主張權利人對申請備案的網站擁有所有權。
5、異議處置。
(1)對證據充分的有效異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中止相關網站申請備案的程式。
(2)對網站所有權和網站名稱所有權提出異議的,異議方應在提出異議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確定網站名稱所有權的民事訴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依照有關的民事判決結果,恢復網站備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向備案網站發放統一製作的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
電子標識
網站所有者應於15日內將備案電子標識安裝在網站首頁的右下方,並將其連結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資料庫,以供公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