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縣國土資源局

紅河縣國土資源局是紅河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紅河縣國土資源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河縣國土資源局
  • 地區:雲南省紅河州紅河縣
  • 批准文號:紅辦發〔2010〕62號
  • 級別:正科級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紅河縣委辦公室紅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紅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紅辦發〔2010〕62號),設立紅河縣國土資源局,為紅河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紅河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計畫和政策建議,參與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鄉鎮國土所(分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有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紅河州國土資源局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負責測繪行政管理及基礎測繪規劃和實施。編制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管理全縣重大測繪科技項目,組織測繪法制宣傳和測繪執法檢查,管理全縣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
(八)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監督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紅河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九)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督國土資源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管理州級規劃礦區、對紅河縣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一)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州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工作,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三)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四)依法徵收資源收益,參與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負責有關耕地開發費的徵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五)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專項工作,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審核和報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七)擬定並實施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制定土地收購儲備、土地利用規劃和方案,承辦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工作;依法按程式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十八)承辦紅河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紅河縣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後勤保障、接待等工作;承擔有關檔案的起草和審核、重要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工作;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綜合治理和安全工作。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經濟運行及有關改革研究,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管理參與巨觀調控的政策措施;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核查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協調綜合業務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編制人才規劃、教育培訓計畫,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專項資金、基金的有關管理工作;實施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定,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部門預決算、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
(二)耕地保護土地利用股
擬訂以基本農田保護為重點的耕地保護辦法和措施,組織開展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監督、檢查、考核等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情況;承擔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報省政府、省國土廳和州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及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工作;承辦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審核、匯總、報批、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
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管理政策;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工作;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審核報批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對土地評估機構進行監管。
(三)政策法規股
組織起草貫徹執行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協調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信訪、接待、組織國土資源管理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
(四)礦政股
擬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檢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負責監管礦業權市場和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負責採礦權設定和新設立、變更、轉讓審批登記發證;參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和採礦權價款的徵收管理;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
擬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地質勘查規劃的監督執行;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調查和戰略礦產勘查評價,負責國家、省和州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管,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和探礦權設定工作;承擔地勘項目和基金的有關管理工作;承擔地勘行業管理和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工作。
擬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登記、統計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管理;承擔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和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地質資料匯總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規劃股
組織編制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復墾整理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有關規劃,參與審核報州政府、州國土局和紅河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承擔國土計畫、礦產資源開發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的編制管理工作;承擔國家、省和州立項基本建設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參與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循環經濟、西部大開發和綜合改革試驗等政策措施的研究工作。
(六)地籍測繪管理股
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辦法和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辦法;擬訂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地籍資料庫和地籍測繪工作的技術規範、標準;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承擔土地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調查,承擔土地登記發證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匯交和對外查詢工作;承擔土地確權工作,調處土地重大權屬糾紛;管理土地利用資料庫、城鎮地籍資料庫和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編制和實施縣級基礎測繪規劃;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管理大地測量和地圖測繪工作;審核縣級以下獨立平面坐標系統,負責測繪資格證書、測繪工作證審核;負責紅河縣轄區內的測量標誌和測繪成果管理;實施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行使法定的測繪行政處罰權。
(七)地質環境股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因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八)科技與信息股
組織編制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研究工作;負責科技信息的培訓;承擔指導國土資源科技成果運用轉化工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信息系統規劃、計畫並指導和監督實施;負責擬定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及網路工作規範和技術標準;管理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及網路的運行、維護、質量監控、安全保密和國土資源資料庫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開展國土資源信息的社會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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