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審計局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審計局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審計局是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審計監督職能部門,負責對州級各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等,進行審計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審計局
  • 分類:審計監督職能部門
  • 責任:對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
  • 地區:中國
一、職責調整,二、主要職責,三、內設機構,四、人員編制,五、其他事項,六、附則,
根據《中共紅河州委辦公室 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紅河州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紅辦發〔2015〕36號),設立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審計局,為紅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對部門、單位和個人涉及管理、分配、使用的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進行審計的職責。
  (二)增加對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的存儲、分析和保密的審計職責。
  (三)將部門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情況納入審計內容。
  (四)加強負責組織審計力量對上級審計機關統一安排部署或授權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計的審計職責。
  (五)根據國家、雲南省、紅河州的規定,需要取消、下放、承接、增加、加強的其他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州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有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紅河州人民政府州長提出年度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紅河州人民政府委託向紅河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紅河州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紅河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州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州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州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州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
  4.州級投資和以州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州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紅河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州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州級政府部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紅河州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紅河州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照規定對州管幹部及依法屬於紅河州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和省、州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州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紅河州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審計機關違反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州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紅河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項目,以紅河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紅河州審計局機關設11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財務、會務、宣傳、新聞發布、信息、統計、保密、信訪、檔案、離退休人員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年度計畫和承擔機關有關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承擔審計領域對外交流工作;承擔舉報受理工作;協調紅河州審計計算機技術中心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保障、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辦理出國(境)人員的有關事務。
  (三)法規科
  承擔審計業務、經濟等相關工作制度的起草工作;審理、覆核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等工作,指導縣(市)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四)財政金融審計科
  組織審計州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中央、省、州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縣(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州屬國有金融機構和紅河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州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州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行政政法審計科
  組織州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負責匯總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審計州級部門和州級政法部門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農業與環保審計科
  組織審計州級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州級投資和以州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聘請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業務的監管;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紅河州投資審計中心工作。
  (八)事業企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州級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指導下級審計機關對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組織審計州屬國有企業和紅河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州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九)社會保障審計科
  組織審計州社會保障、救災救濟及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受紅河州人民政府委託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經濟責任審計一科
  負責州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各人民團體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及依法屬於紅河州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州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和內外聯繫協調工作;開展有關審計調查。
  (十一)經濟責任審計二科
  負責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有關審計調查。

四、人員編制

  紅河州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紅河州經濟責任審計局局長);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五、其他事項

  (一)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縣(市)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本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紅河州審計局的意見。紅河州審計局要協助縣(市)黨委加強對縣(市)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二)負責管理紅河州投資審計中心、紅河州審計計算機技術中心,其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六、附則

  (一)中共紅河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中共紅河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紅河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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