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古區國土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配套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及測繪管理的政策、辦法、規範性檔案。

簡介,

簡介

蘭州市國土資源局紅古分局
批准文號:紅機編字[2007]66號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基礎測繪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街道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三)制定全區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制度,負責全區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組織全區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基本農田建設工作,負責各類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擬制、報批和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及跟蹤檢查工作;統一管理全區集體土地的徵收工作,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負責全區建設用地的預審、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以及全區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工作;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五)負責全區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區地價管理、土地確權、土地定級估價、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政府出讓地價、底價的評估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
(六)負責全區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儲量以及地質勘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區級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礦業權轉讓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區新設定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和採礦權的有償延續工作;審核建設項目選址是否占壓礦床;組織全區礦產資源採礦權年檢工作。
(七)負責全區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參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全區地質環境的保護、開發、利用以及全區各類地質遺蹟、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的開發、申報和管理工作;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地質環境論證;負責全區地熱、礦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監督實施全區勘察測繪行業管理;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本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負責建立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協調專業測繪;負責管理測繪任務登記,審核報批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基礎測繪設施;報批城鎮獨立坐標系統的建立和變更,監督採用統一的國家高程基準。
(九)負責依法對國家、省、市、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開展耕地保護和礦產資源開發的動態巡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組織並承辦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負責土地、礦產資源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管理;安排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一)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發展工作;負責全區國土資源科技、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負責下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下屬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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