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會扶貧開發服務中心

紅十字會扶貧開發服務中心

紅十字扶貧開發服務中心(簡稱紅十字扶貧中心) 上級行政主管單位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上級業務對口單位是國務院扶貧辦,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直屬的廳局級單位之一,是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唯一由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公益性民辦非企業(事業)法人單位,在中國紅十字及國家扶貧事業中發揮獨特的地位與重要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十字扶貧開發服務中心
  • 外文名:Red Cross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Center 
  • 上級主管單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 成立時間:2004年 
  • 理事長孫碩鵬 
宗旨,發展歷程,機構設定,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監事,章程,扶貧項目,少兒幫扶工程,博愛富民工程,光明扶貧項目,紅十字讀書工程,博愛信使項目,公益眾籌項目,

宗旨

紅十字扶貧中心的宗旨: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動員一切社會力量,關注邊少貧地區社會經濟面貌的改善,致力於社區文化、健康等領域的人道關懷,促進全人類和諧健康發展,促進中國扶貧事業的發展。

發展歷程

自2004年成立以來,紅十字扶貧中心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服從和服務於紅十字人道救助工作,先後開展了博愛文化工程、博愛健康工程和博愛富民工程以及扶貧金杯救護車項目、讀書工程項目、"貧困白內障患者救治----光明行項目"、全民閱讀進社區等項目,累計募集社會捐贈款物2.3億元,向中西部貧困地區捐贈了生活用品、醫療器械、救護車、飲水設備、各類圖書和電腦等物資,以及援建博愛書屋、博愛學校等項目,促進了邊少貧地區的社會經濟面貌的改善,為近百萬貧困家庭送去了社會各界的人道關懷。
2013年5月7日,紅十字扶貧中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勝利召開,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黨組的直接領導下,在國務院扶貧辦的業務指導下,及時調整戰略核心,明確了新形勢下的機構使命,以紅十字人道扶貧救助和參與社會扶貧服務、社會管理創新為基礎,總結經驗,轉變思想,調整方向,及時制定符合社會需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不斷創新的工作目標,積極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紅十字精神,讓無力者有力,讓悲觀者前行,更大範圍的承擔紅十字人道救助、人道扶貧工作的新使命, 將在文化、教育、衛生與健康、藝術等領域提供更好的扶貧服務工作,為中國的扶貧事業,為和諧社會發展和"中國夢"的實現貢獻更大力量。

機構設定

紅十字會扶貧開發服務中心

理事長

孫碩鵬(兼)

常務副理事長

肖強(主持日常工作)

監事

蘇 焱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籌資與財務部副部長
吳永高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政策法規處處長
(信息來源:紅十字扶貧開發服務中心官網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國家其他相關法律,參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範文》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的名稱為:紅十字扶貧開發服務中心。英文名稱為:Red Cross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Center。
第三條紅十字扶貧開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單位)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本單位的宗旨是: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動員社會力量,關注貧困地區社會經濟面貌的改善,致力於社區文化、健康等領域的人道關懷,促進全人類和諧健康發展。
第五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業務指導單位是國務院扶貧辦。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東城區乾麵胡同43號。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不相符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及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單位舉辦者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機關服務中心,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人選;
(三)有權查閱本單位理事會記錄和財務報告。
第九條本單位開辦資金10萬元。出資者: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機關服務中心。
第十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向社會各界宣傳中國紅十字會及本單位宗旨、性質、地位和作用;
(二)開展各種形式的人道救援活動,為紅十字人道救援活動提供各類服務;
(三)接受各種形式的資金和物資捐贈、轉贈或直接使用,用於紅十字公益項目;
(四)為扶貧項目引進和合作提供中介服務,為勞動力資源輸出提供服務平台等;
(五)整合社會公益資源,打造特色公益項目合作模式;
(六)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業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單位設立理事會,由3-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人選可根據需要由業務主管單位、舉辦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推薦產生,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十二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審議工作計畫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制定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增加或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審定內部機構的設定;
(七)聘任或者解聘管理層成員及財務負責人;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更換、增補理事;
(十)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臨時召開理事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者召集人需提前10日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3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五條本單位實行理事長負責制。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前10日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須由全體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表決必須超過全體理事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作會議記錄,並編寫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草擬決議案,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決議方能生效。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並同意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應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檔案(檔案包括協定、契約等內容);
(四)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辦公會執行其決議;理事長辦公會成員由常駐本單位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向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理事長辦公會不能代替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處理日常事務;
(三)起草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和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請或解聘中心管理層成員及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六)組織實施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七)擬訂提交理事會的各項議案。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設2名監事。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舉辦者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的財務;
(二)對理事和本單位管理層成員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理事和本單位管理層成員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同,均為4年;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本單位的理事、管理職務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設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顧問,上述人員均由理事會決定聘請。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經費必須用於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三十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三條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定。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合併、分立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原因或理由可終止的。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的終止,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註銷登記前,須在上級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經上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13年5月7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扶貧項目

少兒幫扶工程

紅扶貧-少兒教育幫扶工程項目辦公室(簡稱紅扶貧少兒幫扶辦)設立於2015年10月,主要職責是為關愛留守兒童而協調愛心企業和人士提供以教育幫扶為主的公益行為。目前在湖南、湖北、貴州、廣西、山西、江西、重慶、四川、黑龍江等地派駐工作人員,聘有志願者,協助項目落地。
目前主要捐贈項目是“智慧樹”幼稚園安全接送系統;即將開展心理健康教育、親職教育多媒體卡、E周同學卡、幼稚園微平台、幼兒書刊、幼稚園雲電視頻道等項目。

博愛富民工程

博愛富民工程是紅十字服務中心發起實施的旨在關注經濟欠發達地區鄉村社會經濟面貌改善,動員社會力量援助鄉村社區環境改善、提高生產力、促進弱勢人群增加收入的公益項目。包括博愛家園項目、博愛富民工程、家庭小額信貸項目等。

光明扶貧項目

為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配合中國紅十字會開展人道主義社會救助工作,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扶貧開發事業,動員社會資源參與公益事業,以及圍繞科技和健康扶貧,開展扶貧救助工作,我紅十字扶貧開發服務中心與深圳市方中天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紅十字光明扶貧項目(以下簡稱光明扶貧項目)。
光明扶貧項目是圍繞科技和健康扶貧,重點開展眼復明和環保袋項目,是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構建和諧社會的公益性社會活動。
紅十字光明扶貧項目——眼復明項目:主要針對貧困地區白內障等眼疾患者,組織著名的眼科醫生赴當地實施免費治療手術、幫助復明等行動。
紅十字光明扶貧項目——環保行動袋袋傳項目:主要為促進環保和資源再利用,幫助貧困群體(包括農民工)就業或再就業。圍繞建立“再就業環保袋生產基地”,培訓貧困群體生產環保購物袋類產品,以無償派發和有償銷售相結合的運營模式,關注、幫扶弱勢群體,引導消費者的環保意識和責任感。
為加強對光明扶貧項目的管理,更好發揮光明扶貧項目的作用,合作雙方共同成立了光明扶貧項目管理委員會,各委派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日前,光明扶貧項目本金已經全部到位,重點開展的眼復明和環保袋項目已經批覆立項並著手實施。

紅十字讀書工程

紅十字讀書工程項目是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動員社會力量,籌集各類正版圖書,解決經濟欠發達地區讀書難、文化資金匱乏的現狀,促進有關地區教育及社區文化發展。

博愛信使項目

“博愛信使”中國紅十字會手機簡訊捐贈人道救助行動,面向中西部地區留守兒童,開展扶貧濟困、大病救助、健康篩查、心理援助等人道救助活動,以體現紅十字人道宗旨。
根據農村留守兒童的人道需求,開展以下救助項目:
(一) 建立“博愛信使兒童健康關愛中心”
對中國小校醫務室進行設施、設備改造,也可依託“博愛學校”、“博愛家園”、“博愛衛生站”“紅十字救護站”等紅十字公益設施設立,主要面向留守兒童以及其他貧困學生等提供“健康教育”、 “親人通訊”、“心理支持 ”、“ 紅十字文化閱讀”、“應急培訓演練”等人道關愛服務。
(二)實施大病救助
對於0-14周歲的貧困白血病和先心病患兒進行醫療救助。救助標準及程式按照 “紅十字天使計畫”執行。

公益眾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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