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公司債

紅利公司債是以股票發行公司取得的收益為條件而支付紅利的公司債。即這種公司債是否支付紅利取決於發行公司是否獲得利潤,獲得利潤的就支付給持有者紅利,否則就不予支付紅利。但這種公司債不同於一般債券,在到期日不還本。因此,它同時具有優先股和一般公司債的某些特徵。這種公司債常帶有累積條款,即沒發的紅利累積到以後年度有利潤或利潤充足時一併支付,但其契約條件往往不相同,有的規定無利潤時不付紅利,有的規定先支付固定最低紅利,再視盈餘多寡,決定是否增發若干比率的紅利。

如美國Bal-timore & ohio鐵路公司發行的於1995年到期的紅利公司債,就規定2%的固定利率,如有足夠盈餘,增發5%,並可累積計付。事實上,這種公司債並不多見,大都是在公司破產重整時發給原有債權人,以收回其他已發行的舊證券。原有債權人給公司一個喘息的機會。因此,發行這種債券的優點是,公司如果沒有利潤,或利潤不充足,不致於被迫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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