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洛克的賦稅論是英國“光榮革命”時期的思想家約翰·洛克 (John Locke,1632—1704年) 在《政府論》、《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後果》等著作中闡述的賦稅理論。1690年,洛克在其《政府論》一書中論述了近代的所有權理論,考察了作為財富源泉的勞動價值和國家徵稅權與國民財產權的關係,說明了國家徵稅的根據是保護私有財產,明確了議會賦稅贊助權與市民的納稅道德。在1692年發表的 《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後果》一書中,他認為,賦稅的根據是因為人民建立政府,政府的主要職能在於保護私有財產,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享受保護的人都應該從他的產業中支出他的一份來維持政府。
洛克所持賦稅就是為保護人民財產安全向政府繳納的代價這種賦稅交換說或賦稅利益說的觀點,指出賦稅一般性的原則是只能站在議會贊助權的立場上,按照法律規定的賦稅條例行使課稅權。洛克賦稅理論的中心問題是地租、商品稅,即直接稅與間接稅問題。他認為,在以土地為主要資源的國家裡,不論捐稅是 如何安排的,也不論它是直接從什麼人手裡拿出來的,它的大部分終於會落在土地上面。地租是直接的,國內消費稅是向全體階級課徵的,它使被課稅的商品價格上漲,最終賦稅大部分歸地主負擔。他這種對土地直接徵稅和對商品間接徵稅的賦稅轉嫁論,雖然是站在地主階級的立場,但亦具有自由主義財政理論萌芽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