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書記曬財產

約書記曬財產

2014年9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市委黨校工會主席胡勁松在微博公布了自己家庭收入和財產,並指名江西省吉安市委書記王萍一起公示個人收入和財產。

官員財產公開的“冰桶挑戰”仍然處於道德範疇,並沒有強制效果。當事官員不接受挑戰,也不會有什麼影響。這就需要制度接招,儘快推進相關制度的出台與落實,用剛性制度讓這種義務從倫理義務變成法律義務,並必定被履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約書記曬財產
  • 外文名:About Secretary drying property
  • 涉及人員胡勁松,王萍
  • 時間:2014年9月24日
活動描述,廣泛質疑,公眾意願,當事人說,網友期待,各方觀點,

活動描述

2014年9月24日,湖南湘潭市市委黨校工會主席胡勁松在微博公布了自己家庭收入和財產,並指名江西省吉安市委書記王萍一起公示個人收入和財產。微博發出後,網友有贊有彈,有人對胡勁松勇於公布財產的方法表示支持;也有人質疑胡勁松“是借王萍出名”。

廣泛質疑

面對如此高調的約定,胡勁松受到了廣泛的質疑,其中既有對其本人財產開支狀況的問題,也有對其高調行為背後動機的揣度。當然,更多人希望此次相約公示財產的點名行動,能像“冰桶挑戰”一樣,不僅得到呼應,而且推動解決一些真問題。

公眾意願

從人們的意願來看,支持官員財產公開一直是一種強勢聲音,但從我國當前實際操作的情況來看,官員財產公示仍待破題。2014年年初,曾預言2013年內中國縣鄉級官員的財產公示必然會實現的杭州某高校教授范忠信,不得不為自己的“失算”學習狗爬一公里,引發人們對財產公示制度如何深入推進的關注。
無論是之前,還是此次,涉及官員財產公示的話題,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其實正是代表了公眾對財產公示的熱切期盼:在打虎拍蠅的形勢下,人們期望反腐能從制度上有所突破,不再局限於“網帖舉報,紀委介入”這一單一的模式。

當事人說

但是正如胡勁松所說,官員對於財產公示感到的壓力很大,有關部門缺乏統一的規章制度做保障也是重要因素。官員公開財產,就會在更大範圍和程度上將自己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對於官員自身而言,對公眾反饋回的質疑等信息作出回應,及對由此可能產生的種種潛在的風險保持憂慮,也就成為其生活工作中的一部分。

網友期待

在此次胡勁松的點名之後,網友們對於吉安市委書記王萍的反應充滿期待。儘管言辭犀利、偏於武斷,但反向倒推,對官員個人而言,假如陷入了某種關於腐敗的質疑,不妨順應這種輿論倒逼模式,在互動中滿足“看客心態”,更起個帶頭作用,成為助推制度補全的個體力量。
其實,從胡勁松相約王萍進行財產公示的事件的發展情況來看,現階段,官員財產公示作為一種制度之外的個人抉擇,有望在各種層面的輿論壓力下有所進展。在此也希望,包括官員個人、所屬單位、媒體及廣大民眾等通過共同推動,讓這種“相約財產公示”的廉政傳遞在制度之外蔚然成風。

各方觀點

前不久,“冰桶挑戰”活動風靡全國,無論是明星群體,還是政府官員,一旦“被約”,均欣然接受“挑戰”,要么“濕身”,要么捐款。相比之下,湖南湘潭官員胡勁松,在自己率先公布了家庭收入和財產之後,約江西吉安市委書記王萍一起曬財產,堪稱是另一種形式的“冰桶挑戰”。
但遺憾的是,時至今日,仍未見涉事書記接受“挑戰”。相反,湖南湘潭官員胡勁松公布財產之舉,遭到不少質疑。殊不知,胡勁松能主動公開個人財產,就需要不小的勇氣。至於其公開內容的真實性,當地有關部門可以查證。而之於被約的對象,在“挑戰”之下,無論基於輿論風向還是自證清白需要,都有必要給個回應。
不可否認,在接受“邀約”這事上,涉事書記可以有其選擇。官員公開財產,沒有檔案規定,沒有制度約束,也沒有組織要求,全憑個人“自願”。而現實情況卻是,官員能夠主動公布自己財產,尚屬鳳毛麟角,如果沒有行政命令和特殊要求,大家才不會去“自找麻煩”。
問題是,既然有官員點名向王萍發出了“挑戰”,那就是種定向監督,不應視為一種道德綁架。實際上,在現代政治倫理中,官員有義務向社會公開其財產。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推進新任領導幹部財產公示制度的表述,也肯定了這種義務。尤其是在輿論推波助瀾的情況下,此事已朝著“公共事件”方向演變,再緘默難免惹來各種“心虛”的質疑。事實上,之前涉事書記本人已回應:“我是有經濟能力購買這些東西的,經受得起組織檢驗”。既然“經得起”,那用“曬”的方式去自證清廉,想必也沒什麼不可。
事實上,在財產公開方面,接受“冰桶挑戰”的已有先例。2012年10月30日,湖南漢壽縣政法委副書記張天成應網友之邀,公布了家庭財產。張天成坦言:“如果收入合法,為何不公開?”這種底氣令人欽佩。
當然也應該看到,官員財產公開的“冰桶挑戰”仍然處於道德範疇,並沒有強制效果。當事官員不接受挑戰,也不會有什麼影響。所以,這就需要制度接招,儘快推進相關制度的出台與落實,用剛性的制度讓這種義務從倫理義務變成法律義務,並必定被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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