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015年8月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基本介紹
- 名稱:抗戰勝利70周年
- 地點:中國
- 時間:1945年
- 參戰方:中國、日本、蘇聯、美國等
- 結果:中國勝利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015年8月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适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說,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新中國成立後,根據憲法,國家先後進行過7次特赦。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從黨和國家層面看,可以展示我們黨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樹立我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從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層面看,有利於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從實際效果看,可以激發人民民眾的愛國熱情,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李适時介紹了草案擬予以特赦的四類罪犯: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對這類人員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體現了對75周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從輕處罰的精神。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同時,考慮到人民民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李适時說,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關於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即予以釋放。
李适時介紹,起草決定草案在總體思路上注意把握了三點:一是嚴格範圍。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這個主題,主要將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和新中國成立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納入特赦範圍。同時,將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處輕刑或剩餘刑期較短的服刑罪犯納入特赦範圍,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二是審慎穩妥。突出特赦對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條件的客觀性。考慮到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的嚴峻複雜和人民民眾的安全感,考慮到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需要,草案明確,對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三是依法進行。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強,只有依法進行,才能取得最佳社會效果。決定的作出、發布、執行,都需要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辦理。
在介紹草案起草過程時,李适時說,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中央有關部門對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進行了深入研究,查閱了建國以來開展特赦的有關資料和文獻,比較了一些國家進行特赦的規定和做法,研究了部分擬給予特赦的服刑罪犯的檔案資料,召開了法學專家和從事監獄管理工作的同志參加的論證會,形成了《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