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腳錢

清代於江蘇招領荒地所規定交納的價銀。光緒二十五年(1899) 定,新陽荒蕪的額田有十餘萬畝,無主者作為官田招領,分為水田、旱地、山場三等。認領者分別繳價,每畝上等價二千文,中等價一千五百文,下等價一千文。限期報墾,逾限未墾耕者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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