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企業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報告暫行辦法

2011年6月14日,國家糧食局以國糧展〔2011〕102號印發《糧食企業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報告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0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食企業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報告暫行辦法
  • 實施:2011年6月14日
  • 暫行辦法:組織糧食自然災害損失報告工作
  • 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糧食企業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報告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糧展〔2011〕102號
為規範糧食企業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報告工作,保證統計數據的及時性、全面性、準確性,提高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我局制訂了《糧食企業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報告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糧食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暫行辦法

糧食企業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報告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糧食企業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報告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掌握災情損失、提高應急能力、服務災後重建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是指由各類自然因素引起的,並對糧食企業造成損失或危害的突發性事件。自然災害報告分期間性災害報告和瞬時性災害報告。期間性災害一般持續時間較長,災害期間損失情況不斷變化;瞬時性災害一般在較短時間內發生,損失情況相對穩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糧油倉儲單位,以及參與地方糧食應急保障供應體系的加工企業、軍供企業和供應網點等,以下統稱“糧食企業”。
第四條 糧食企業遭受自然災害後,應及時處置災情,避免損失擴大,同時儘快清點損失情況。因災損失糧食10噸以上或油脂2噸以上,或造成其他財產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應及時報告。清點損失應在保證安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進行,特別要注意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學品處理安全和用電安全,避免發生次生災害。
第五條 地方糧食企業要按照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定的報送渠道向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情況,加工企業、軍供企業和供應網點還應同時抄報對其授權定點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計報告應講求時效和實事求是,不得遲報、虛報、瞞報和謊報。
第六條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人員傷亡情況及庫存糧油、倉房(油罐)、廠房、供應網點、附屬設施、生產用車輛、設備儀器等的直接損失。有條件的企業可附加電子圖片。涉及中央事權糧(油)受損的受損企業還應將中央事權糧(油)的損失情況抄送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相關直屬企業。
第七條 瞬時性自然災害發生後,受損企業應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在災後1日內報告損失情況。縣、市(地)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災後2日內逐級匯總上報至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災後3日內報至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影響特別重大的瞬時性災害,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災後24小時內報至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如統計的受損情況有變化,應及時更新上報。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統計上報,應說明原因。
第八條 期間性自然災害的報告應在災害持續期間以不定期更新方式連續進行,前後兩次報告的間隔最長不超過3個工作日。受損企業第一次報告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時間最遲不超過災後3個工作日,縣、市(地)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第一次上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時間最遲不超過災後4個工作日,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第一次上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時間最遲不超過災後5個工作日。
第九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等中央企業所屬企業遭受自然災害,不納入地方糧食部門統計範圍,由總公司或集團公司直接將災害損失情況報送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將相關情況抄送有關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 件:1.糧食企業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報告基礎表(略)
2.糧食企業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報告匯總表(略)
3.填表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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