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須知

米蘭達須知是美國刑事訴訟制度中的一種判例,發生於196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米蘭達須知
  • 外文名:Miranda guidelines
  • 時間:1966年
  • 影響:對州基層法院的判決不服
米蘭達須知是美國刑事訴訟制度中的一種判例。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中,米蘭達(人名)以警察訊問他時沒有告知他有權請律師的權利,並且在確無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被訊問為理由,對州基層法院的判決不服,提出抗訴。後來此案抗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撤銷了原判決。
此案形成的判例規定,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對被訊問人出示《米蘭達須知》,目的在於使被訊問入享有美國憲法第5和第6修正案規定的權利,即有權不作自證其罪的供詞,並有權聘請律師;如果被訊問人沒有明確放棄上述權利,警察在訊問中所獲得的供詞就不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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