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林業局

米易縣林業局

根據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批覆的《米易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設立米易縣林業局(掛“米易縣綠化委員會”和“米易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米易縣林業局
  • 屬性:政府機構
  • 地區:米易縣
  • 主要職責: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米易縣林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完善林業政策和管理制度。擬定全縣林業發展及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監督檢查規劃的實施完成情況。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綠化和造林工作。制定全縣綠化和造林規劃、年度指導性計畫,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監督檢查各項造林綠化項目、計畫的實施完成情況。組織編制我縣森林城市建設規劃和方案,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規劃、方案的實施,統籌規劃好城鄉綠化一體化建設。負責全縣種苗管理,指導社會各類苗圃合理布局;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和縣退耕還林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和監督管理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限額採伐制度的執行和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指導監督林地和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指導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加強對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資源管理,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初審報批工作。承擔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濕地保護規劃及其相關的標準規定,擬定全縣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及其標準和規定。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
(六)宣傳貫徹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監督、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國家、省、市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初審工作。
(七)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全縣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依法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和政策,擬定全縣重大林業改革的相關實施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推進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對全縣森林旅遊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全縣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及其產業標準,擬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全縣林業綜合開發。
(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指揮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工作;承擔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負責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和林業執法體系建設;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負責全縣林業重大案件的查處。
(十一)負責指導、協調全縣林業經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貫徹執行林業及其生態建設補償制度。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縣級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國家、省、市、縣級林業專項資金,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全縣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產業發展、重點工程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二)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加強生態文化建設,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1、辦理森林防火期間進入林區人員的進入林區證明
2、木材運輸許可證核發
3、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核發
4、林木採集許可證的核發
5、木竹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核發
6、林權證的核發
7、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核發
8、辦理臨時占用林地手續
9、除主要林木良種的其它種子生產許可審核
10、森林植被檢疫證書核發
11、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許可的審核
12、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審核
13、森林公園建設項目定點和設計方案申報
14、國家和省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狩獵證的審核、申報
15、運輸、郵寄或攜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的審核
16、馴養繁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審核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6個股(室)
(一)行政辦公室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服務和目標管理工作;擬定並監督實施機關的各項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負責文秘、檔案、會議、信息、督查、保密、信訪、機要、接待目標考核工作;負責機關房產、物資和行政事務管理;負責機關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負責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就業工作;負責本部門職務和專業技術職稱的初審、上報等工作。制定全局人才培養、業務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局各類人員的考察、考核、考評工作。管理監督林業建設資金;負責林業專項資金的徵收、上繳、管理、使用和審計;負責林業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並指導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全局的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全局基本建設撥款和財務預決算的審批、上報;管理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管理和局屬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二)造林綠化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國土綠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政策、法規;指導全縣城鄉綠化一體化建設工作;負責全縣義務植樹、造林綠化、低產林改造、跡地更新、封山育林等工作;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的工作;指導生態公益林、風景林和各類商品林的建設;組織編制森林城市建設規劃和方案,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規劃、方案的實施;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編報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植樹造林所需種子、苗木的採集、購買、調運、培育和餘缺調劑工作;負責縣、鄉領導任期綠化目標考核驗收;負責森林公園的初審及上報工作;承辦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資源林政管理及政策法規宣傳股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負責全縣森林資源(含林地)清查、調查、規劃、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全縣森林資源檔案;負責編報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負責組織監督實施;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以及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工作;指導森林資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執法及木材檢查站的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承擔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配套改革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驗收等工作;協調縣級有關部門做好林權制度配套改革工作,搭建林權融資、交易平台;承擔林產品經營企業布局與市場建設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對濫伐、盜伐、毀林開荒、違法使用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林政案件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受理林業行政許可申請,辦理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牽頭辦理需要現場檢疫、檢查、勘驗和論證等的行政許可事項;牽頭辦理許可權範圍內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負責行政許可公開和統計報送行政許可辦理情況的有關工作;負責林地林權流轉的信息諮詢和政策服務;負責辦理有關部門或單位委託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行政許可的其它服務工作。
負責林業行政案件的立案審查,對全縣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國土綠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林業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審查和調查研究,並提出指導性意見;指導、協調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承辦林業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林業法制宣傳和林業政策宣傳工作。
(五)綜合業務股(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縣退耕還林領導小組辦公室、林業產業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我縣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規程、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我縣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我縣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檢查驗收辦法,組織工程建設年度、階段和竣工檢查驗收;負責全縣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資金的統一撥付、統一結算和統一管理;配合上級財政、審計部門對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保護工程專項資金進行檢查、監督和審計;負責全縣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的技術指導、技術推廣、人員培訓、社會宣傳和效益監測工作。承辦縣退耕還林領導小組、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擬定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產業發展的發展規劃、工作計畫、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承擔全縣林業重點產業發展的項目論證、可行性規劃並組織實施(包括核桃產業發展、林下種養殖業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擬定林業重點企業、重大項目發展的扶持意見。監督、指導執行林業生產安全技術操作制度和規程;負責林業系統生產安全和防災、減災工作。負責林業科技的試驗、示範及其成果的推廣套用和提供技術信息服務。
(六)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股
主要職責:負責野生動植物保護行政案件的查處和自然保護區行政案件的查處。宣傳貫徹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疫源疫病監測;負責全縣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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