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
第1條 定義
1.1 籃球比賽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目標是在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在本方球籃得分。
籃球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如到場)管理。
1.2 球籃:本方/對方
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
1.3 比賽的勝者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球場和器材
第2條 球場
2.1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應是一塊平坦、且無障礙物的硬質地面(圖1)。其尺寸是:長28米、寬15米,從界線的內沿丈量。
2.1 後場(略)
2.2 前場(略)
2.4 線(略)
第3條 器材
略
比賽通則
第11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11.1 一名隊員的位置由他正接觸著的地面所確定。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保持他最後接觸地面時所擁有的相同位置。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標定限制區的各線和無撞人半圓區的各線。
11.2 一名裁判員的位置的確定與一名隊員的位置的確定相同。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第12條 跳球和交替擁有
12.1 定義
12.1.1 在第1節開始時,一名裁判員在中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手的隊員之間將球拋起,一次跳球發生。
12.1.2 當雙方球隊各有一名或多名隊員有一手或兩手緊握在球上,以至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控制球時,一次爭球發生。
12.2 程式
12.2.1 每一跳球隊員的雙腳應站立在靠近該隊本方球籃的中圈半圓內,一腳靠近中線。
12.2.2 如果一名對方隊員要求占據其中一個位置,同隊隊員不得圍繞圓圈占據相鄰的位置。
12.2.3 然後裁判員應在兩名互為對手的隊員之間將球向上(垂直地)拋起,其高度超過任一隊員跳起能達到的高度。
12.2.4 在球到達它的最高點後,球必須被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用手拍擊。
12.2.5 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應離開他的位置。
12.2.6 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之一或地面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抓住球或拍擊球超過兩次。
12.2.7 如果球未被至少一名跳球隊員拍擊,則應重新跳球。
12.2.8 在球被拍擊前,非跳球隊員的身體部分不得在圓圈上或圓圈(圓柱體)上方。
12.2.9 違反第12.2.1、12.2.4、12.2.5、12.2.6和12.2.8是違例。
12.3 跳球情況
當:
·宣判了一次爭球時;
·球出界,但裁判員們無法判定誰是最後觸球的隊員或意見不一致時,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不成功的罰球中,雙方隊員發生違例時。
·一個活球夾在籃圈和籃板之間時(罰球之間除外)。
·任一隊既沒有控制球又沒有球權球成死球時。
·在抵消了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後,沒有留下其它要執行的罰則,以及在第一次犯規或違例之前任一隊既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時。
·除第1節外,所有節將開始時。
一次跳球發生。
12.4 交替擁有定義
12.4.1 交替擁有是以擲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來使球成活球的一種方法。
12.4.2 交替擁有擲球入界:
開始於:
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球時。
結束於:
──球觸及場上隊員或被場上隊員合法觸及時。
──擲球入界隊發生違例時。
──擲球入界中活球夾在籃圈和籃板之間時。
12.5 交替擁有程式
12.5.1 在所有跳球情況中,雙方球隊將交替擁有在最靠近發生跳球情況的地點擲球入界權。
12.5.2 在跳球後未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的隊應擁有第一次交替擁有球權。
12.5.3 在任一節結束時,對下一次交替擁有有權的隊應在記錄台對側的中線的延長線以擲球入界開始下一節,除非有進一步的罰球和球權罰則要執行。
12.5.4 應由指向對方球籃的交替擁有箭頭來指明對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有權的隊。當交替擁有擲球入界結束時,交替擁有箭頭的方向立即反轉。
12.5.5 某隊在它的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中違例,使該隊失掉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交替擁有箭頭應立即反轉,指明違例隊的對方在下一次跳球情況中對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有權。於是將球判給違例隊的對方在最初擲球入界地點擲球入界繼續比賽。
12.5.6 在:
·除第1節之外的其他每節開始前,或
·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中。
任一球隊犯規不使擲球入界隊失掉該交替擁有擲球入界。
第13條 如何打球
13.1 定義
在比賽中,球只能用手來打,並且球可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受本規則的限制。
13.2 規定
隊員不能帶球跑,不能故意踢球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擋球或用拳擊球。
然而,球意外地接觸到腿的任何部分,或腿的任何部分意外地觸及球,不是違例。
違反第13.2是違例。
第14條 控制球
14.1 定義
14.1.1 當某隊一名隊員在控制活球中正拿著或運著一個活球,或可處理一個活球時,球隊控制球開始。
14.1.2 當:
·某隊一名隊員控制一個活球時。
·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時。
球隊繼續控制球。
14.1.3 當:
·一名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時。
·球成死球時。
·在投籃或罰球中,球已經離開隊員的手時。
是球隊控制球結束。
第15條 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
15.1 定義
15.1.1 投球(投籃或罰球):隊員手中持球,然後朝對方球籃將球擲入空中。
拍:用手直接把球打向對方球籃。
扣:用一手或雙手迫使球向下進入對方球籃。
拍和扣也認為是投籃。
15.1.2 投籃動作:
·開始於:隊員通常在離手前開始做投籃連貫動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他已經向對方的球籃投、拍或扣球,開始得分嘗試時。
·結束於:球已離開隊員的手時,如果是跳起在空中的投籃隊員,他還須雙腳落回地面。
雖然投籃隊員被認為是在做得分嘗試,但他的手臂可能被對方隊員抓住,以此來阻礙他得分。在這種情況下,球是否離開隊員的手不是關鍵因素。
在跑動的合法步數和投籃動作之間沒有聯繫。
15.1.3 投籃動作中的連續運動:
·開始於:球在隊員手中停留,並開始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時。
·在投籃嘗試中須包括隊員的手臂和/或身體運動。
·結束於:球己離開隊員的手時,或者,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動作時。
第16條 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16.1 定義:
16.1.1 當活球從上方進進球籃並停留在球籃內或穿過球籃,是籃中球。
16.1.2 當有極少部分的球的部分在籃圈中並在籃圈水平面以下時,就認為球在球籃中。
16.2 規定
16.2.1 球已進進球籃,對投籃的隊按以下方式計得分:
·一次罰球中籃計1分。
·從2分投籃區域中籃計2分。
·從3分投籃區域中籃計3分。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在球已觸及籃圈後,在球進進球籃之前被一名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合法觸及,中籃計2分。
16.2.2 如果隊員意外地將球投入本方球籃,中籃計2分,登記為對方隊的場上隊長名下。
16.2.3 如果隊員故意地將球投入本方球籃,這是違例,中籃不計得分。
16.2.4 如果隊員使整個球從下方穿過球籃,這是違例。
16.2.5 為了使隊員在擲球入界獲得球權時,或者最後1次,或者僅有1次罰球後搶籃板球時可以嘗試投籃,比賽計時種必須顯示0:00.3(3/10秒)或者更多。如果計時鐘顯示0:00.2或者0:00.1,唯一的投籃方式就是拍球或者直接扣籃得分。
第17條 擲球入界
17.1 定義
17.1.1 由界外擲球入界隊員將球傳比賽入場內時,擲球入界發生。
17.2 程式
17.2.1 裁判員必須將球遞交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或置於他可處理。只要:
·裁判員距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超過4米。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是在裁判員指定的正確地點。
他也可將球拋或反彈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
17.2.2 隊員應在最靠近違犯規則或比賽被裁判員停止的地點執行擲球入界,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
17.2.3 只有在下列情況中,在記錄台對側的中線延長線執行擲球入界:
·在非第1節的所有節開始。
·由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引起的罰球之後。
擲球入界隊員應在記錄台對側,分別跨立在中線延長線的兩邊,並有權將球傳給位於比賽場地上任何地點的同隊隊員。
17.2.4 在第四節的最後2分鐘和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期間,在後場擁有球權的隊暫停之後,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記錄台對側,該隊前場的的擲球入界線處執行。
17.2.5 控制活球隊的隊員或擁有擲球入界權隊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後,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執行。
17.2.6 每當球進進球籃,但該投籃或罰球無效,則隨後的擲球入界在罰球線延長線執行。
17.2.7 投球成功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後:
·非得分隊的任一隊員應在該隊端線後的任一地點擲球入界。這也適套用於成功的投籃或成功的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後的一次暫停或任一比賽的中止之後,在裁判員將球遞交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或將球置於他可處理後。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可橫向移動和/或後移,並且球可在端線後的同隊隊員之間傳遞,但是,當界外第一位隊員可處理時,5秒鐘計算開始。
17.3 規定
17.3.1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應:
·球離手超過5秒鐘。
·球在手中步入場內。
·擲球入界的球離手後,使球觸及界外。
·在球觸及另一隊員前,在場上觸及球。
·直接使球進進球籃。
在球離手前,從界線外指定的擲球入界地點(投籃成功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後,從該隊的端線後擲球入界除外)在一個或兩個方向上橫向移動總距離超過1米。然而,只要情況許可,他從界線後退多遠都可以。
17.3.2 在擲球入界中其他隊員不應:
·在球被擲過界線前,將身體的任何部位越過界線。
·當擲球入界地點的界線外任何障礙物和界線之間少於2米時,靠近執行擲球入界隊員在1米之內。
違犯第17.3款是違例。
17.4 罰則
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原擲球入界的地點擲球入界。
第18條 暫停
18.1 定義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中斷比賽是暫停。
18.2 規定
18.2.1 每次要暫停應持續1分鐘。
18.2.2 在暫停機會期間可以準予暫停。
18.2.3 當:
·(對於雙方隊)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已結束了與記錄台的聯繫時。
·(對於雙方隊)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罰球成功後球成死球時。
·(對於非得分隊)投籃得分時。
一次暫停機會開始
18.2.4 當隊員在擲球入界或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可處理球時,一次暫停機會結束。
18.2.5 在上半時的任何時間每隊可準予2次暫停;在下半時的任何時間可準予3次暫停,以及每一決勝期的任何時間可準予1次暫停。
18.2.6 未用過的暫停不得遺留給下半時或決勝期。
18.2.7 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並且沒有宣判犯規後準予的暫停外,應給首先提出暫停請求的教練員的隊登記暫停。
18.2.8 在第四節的最後2分鐘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在一次成功的投籃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不允許得隊暫停,除非裁判員己停止了比賽。
18.3 程式
18.3.1 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暫停。他應與記錄員建立目光聯繫或親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暫停,並用手做出正確的常規手勢。
18.3.2 一次暫停請求只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暫停請求的信號之前被取銷。
18.3.3 暫停時段:
·當裁判員鳴哨並給出暫停手勢時開始。
·當裁判員鳴哨並招呼球隊回到比賽場地上時結束。
18.3.4 暫停機會一開始,記錄員就應發出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已提出了暫停請求。
如果某隊已請求了暫停,在對方隊投籃得分時,計時員應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鐘並發出他的信號。
18.3.5 在暫停期間以及第2節、第4節或每一決勝期開始之前的比賽休息期間,隊員們可以離開比賽場地並坐在球隊席上,被允許在球隊席區域內的人員可以進入場地,只要這些球隊成員留他們的球隊席區域附近。
18.3.6 如果第1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之後,任一隊請求了一次暫停。如果: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成功。
·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罰球隨後還有在記錄台對側的中線延長線的擲球入界。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種情況下,應完成多次罰球,在新的犯規罰則執行之前。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新的犯規罰則之前。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違例。在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擲球入界之前。
這次暫停應被準予。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連續的罰球單元和/或球權,每個單元分別處理。
第19條 替換
19.1 定義
替補隊員請求中斷比賽成為隊員是一次替換。
19.2 規定
19.2.1 在替換機會期間球隊可以替換隊員。
19.2.2 一次替換機會開始:
·(對於雙方隊)當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已結束了與記錄台的聯繫時。
·(對於雙方隊)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後,球成死球時。
·(對於非得分隊)在第4節的最後2分鐘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投籃得分時。
19.2.3 一次替換機會結束於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或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19.2.4 隊員已成為替補隊員和替補隊員已成為隊員,分別不能重新進入比賽或離開比賽,直到一個比賽鐘錶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為止。除非:
·某隊場上隊員已被減縮到少於5名。
·作為糾正失誤的結果,擁有罰球權的隊員已被合法地替換後坐在球隊席上。
19.2.5 在第四節的最後2分鐘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期間,在一次成功的投籃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不允許得分隊替換,除非裁判員己停止了比賽。
19.3 程式
19.3.1 只有替補隊員有權請求替換。他(不是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應到記錄台清楚地要求替換或者坐在替換椅子上。他必須立即做好比賽的準備。
19.3.2 一次替換請求可以被撤銷,但只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替換請求的信號之前。
19.3.3 替換機會一開始,記錄員就應發出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已替換請求提出。
19.3.4 替補隊員應停留在界線外,直到裁判員鳴哨、給出替換手勢和招呼他進入比賽場地。
19.3.5 已被替換的隊員不必向裁判員或記錄員報告,允許他直接去他的球隊席。
19.3.6 替換應儘可能快地完成。已發生第五次犯規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必須立即被替換(大約30秒鐘內)。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有不合理的延誤,應給違犯的隊登記一次暫停。如果該隊沒有剩餘的暫停,可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B”)。
19.3.7 如果在一次暫停或非半時的比賽休息間中請求替換,該替補隊員必須在進入比賽前向記錄員報告。
·他受傷了。
·他已發生第五次犯規。
·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
他必須被替換。罰球必須由替換他的替補隊員執行,並且該替補隊員在比賽的下一個計時鐘運行片段前不能再次被替換。
19.3.9 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之後,如果任一隊請求替換,則在下列情況下替換應被準予: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還有在記錄台對側中線延長線擲球入界。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種情況下,多次罰球應完成,在新的犯規罰則執行之前允許替換。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新的犯規罰則之前允許替換。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違例。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擲球入界之前允許替換。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連續的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別處理。
第20條 比賽因棄權告負
20.1 規定
如果球隊:
·在預定的開始時間後15分鐘,球隊不到場或不能使5名隊員入場準備比賽。
·他的行為阻礙比賽繼續進行。
·在主裁判員通知比賽後拒絕比賽。
那么,該隊由於棄權使比賽告負。
20.2 罰則
20.2.1 判給對方隊獲勝,且比分為20:0。此外,棄權的隊在名次排列中應得0分。
20.2.2 對於兩場比賽(主和客)總分定勝負的一組比賽和季後賽(三戰定勝負),在第一場、第二場或第三場比賽中棄權的隊應使該組比賽或季後賽因“棄權”告負。這不適用於季後賽(五戰定勝負)。
20.2.3 如果在一次聯賽中,一個球隊棄權兩次,該隊應被取消資格,並且該隊在所有比賽的結果都視為無效。
第21條 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21.1 規定
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在場上準備比賽的隊員少於2名,該隊由於缺少隊員應使比賽告負。
21.2 罰則
21.2.1 如判獲勝的隊領先,則在比賽停止時的比分應有效。如判獲勝的隊不領先,則比分應記錄為2:0,對該隊有利。此外,缺少隊員的隊在名次排列中應得1分。
21.2.2 對於兩場比賽(主和客)總分定勝負的一組比賽,在第一場或第二場比賽中缺少隊員的隊應使該組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第22條 違例
22.1 定義
違例是違犯規則。
22.2 罰則
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最靠近發生違例的地點擲球入界,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
第23條 隊員出界和球出界
23.1 定義
23.1.1 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接觸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除隊員以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時,即是隊員出界。
23.1.2 當球觸及了:
·在界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時。
·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時。
·籃板支撐架、籃板背面或比賽場地上方的任何物體時。
是球出界。
23.2 規定
23.2.1 在球出界、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而出界之前,最後觸及球或被球觸及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
23.2.2 如果球出界是由於觸及了界線上或界線外的隊員或被他所觸及,是該隊員使球出界。
23.2.3 在爭球期間,如果隊員移動到界外或他的後場,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第24條 運球
24.1 定義
24.1.1 運球是指一名隊員控制一個活球的一系列動作:擲、拍、在地面上滾動球或者故意將球擲向籃板。
24.1.2 當在場上己獲得控制活球的隊員將球擲、拍、滾、運在地面上,或故意將球擲向籃板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次觸及球時是運球開始。
當隊員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運球結束。
在運球的時候可被擲向空中,只要擲球的隊員用手再次觸及球之前球觸及地面或另一隊員。
當球不與隊員的手接觸時,隊員可行進的步數不受限制。
24.1.3 隊員意外地失掉和隨後在場上恢復控制活球,被認為是漏接球。
24.1.4 下例情況不是運球:
·連續的投籃。
·一次運球的開始或結束時漏接球。
·從其他隊員的附近用拍擊球來試圖獲得控制球。
·拍擊另一隊員控制的球。
·攔截傳球並獲得控制球。
·只要不發生帶球走違例,將球在兩手之間拋接並在球觸及地面前允許在一手或兩手中停留。
24.2 規定
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在兩次運球之間由於下述原因他在場上己失去了控制活球:
·投籃。
·被對方隊員觸及球。
·傳球或漏接,然後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觸及。
第25條 帶球走
25.1 定義
25.1.1 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25.1.2 在場上正持著一個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一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而其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時為旋轉(合法移動)。
25.2 規定
25.2.1 對在場上接住活球的隊員確立中樞腳。
·雙腳站在地面上時:
──一腳抬起的瞬間,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移動時: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為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和隊員雙腳同時落地,一腳抬起的瞬間,則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和隊員一腳落地,於是,該腳成為中樞腳。如果隊員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落地停止,那么,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25.2.2 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
·雙腳站在地面上時:
──開始運球,在球出手之前中樞腳不得抬起。
──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但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移動時:
──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並一腳或雙腳同時落地,但一腳或雙腳抬起後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開始運球,在球出手之前中樞腳不得抬起。
·停止時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開始運球,在球出手之前哪只腳都不得抬起。
──傳球或投籃,一腳或雙腳可提起,但在球出手前不得落回地面。
25.2.3 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當一名隊員持球時跌倒和在地面上滑動,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
·如果而後該隊員持著球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第26條 3秒鐘
26.1 規定
26.1.1 當某隊在前場控制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鐘正在運行時,該隊的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隊員的限制區內超過持續的3秒鐘。
26.1.2 隊員在下列情況中應被默許:
·他試圖離開限制區。
·他在限制內,當他或他的同隊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並且球正離開或恰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
·他在限制區內已接近3秒鐘時運球投籃。
26.1.3 為證實隊員自身位於限制區外,他必須將雙腳置於限制區外的地面上。
第27條 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27.1 定義
一名隊員在場上正持著活球,這時對方隊員處於積極的防守姿勢,距離不超過1米,該隊員是被嚴密防守。
27.2 規定
一名被嚴密防守的隊員必須在5秒鐘內傳、投或運球。
第28條 8秒鐘
28.1 定義
28.1.1 當:
·一名隊員在他的後場獲得控制活球時。
·在擲球入界中,球觸及後場的任何隊員或者被後場的任何隊員合法觸及,擲球入界隊員所在隊仍擁有在後場的球權。
·該隊必須在8秒鐘內使球進入該隊的前場。
28.1.2 當:
·沒有被任何隊員控制,球觸及前場時。
·球觸及或者被雙腳在他前場的進攻隊員合法觸及時。
·球觸及或者被有部分身體在他後場的防守隊員合法觸及時。
·球觸及有部分身體在控制球隊前場的裁判員時。
·運球隊員在後場往前場運球過程中,雙腳和球都進入前場時。
就是球隊使球進入該隊的前場。
28.1.3 當先前已控制球的同一隊由於下列情況的結果被判在後場擲球入界時,8秒鐘應從剩餘時間處連續計算:
·球出界了。
·一名同隊隊員受傷了。
·一次跳球情況。
·一次雙方犯規。
·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抵銷。
第29條 24秒鐘
29.1 規定
29.1.1 當:
·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一個活球時。
·在一次擲球入界中,球觸及任何一名場上隊員或者被他合法觸及,擲球入界隊員所在的球隊仍然控制著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鐘內嘗試投籃。
一次24秒鐘內投籃的構成:
·在24秒鐘裝置的信號發出前,球必須離開隊員的手,而且
·球離開了隊員的手後,球必須觸及籃圈或進進球籃。
29.1.2 在臨近24秒鐘結束時嘗試了一次投籃,並且球在空中時24秒計時鐘信號響:
·如果球進進球籃,沒有違例發生,信號應被忽略並且計中籃得分。
·如果球觸及籃圈但未進進球籃,沒有違例發生,信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如果球未碰籃圈,一次違例已發生。然而,如果對方隊員即時和清楚地獲得了控制球,信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關係到干涉得分和干擾得分的所有限制應適用。
29.2 程式
29.2.1 如果裁判員停止了比賽:
·因為不控制球的球隊犯規或者違例(不是因為球出界)。
·因為任何與不控制球的球隊有關的正當原因。
·因為任何與雙方球隊的都無關的原因。
球權應判給先前控制球的球隊。
如果擲球入界在其後場執行,24秒計時鐘就復位到24秒。
如果擲球入界在其前場執行,24秒計時鐘就按照下述原則復位:
·當比賽被停止時,如果24秒計時鐘顯示為14秒或者更多,24秒計時鐘不應復位,而是從被停止的時間處連續計算。
·當比賽被停止時,如果24秒計時鐘顯示為13秒或者更少,24秒計時鐘應復位至14秒。
然而,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對方將被置於不利,24秒計時鐘應從停止的時間處連續計算。
29.2.2 如果某隊已控制球或雙方隊都未控制球時,24秒鐘裝置錯誤地發出信號,此信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然而,如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控制球隊已被置於不利,比賽應被停止,24秒鐘裝置應被糾正並且把球判給該隊。
第30條 球回後場
30.1 定義
30.1.1 當:
·球觸及後場時。
·球觸及或者被有部分身體接觸後場的進攻隊員合法觸及時。
球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後場的裁判員時。
是球進入某隊的後場。
30.1.2 當一個控制活球隊的隊員在他的前場最後觸及進入前場的球,隨後他或他的同隊隊員又首先觸及進入後場的球,球己非法回到後場。
這個限制適應於某隊前場的所有情況,包括擲球入界。然而,它不適應於隊員從他的前場跳起,仍在空中時建立新的球隊控制球,然後落在該隊的後場內。
30.2 規定
控制活球的隊員不得使球被非法回到他的後場。
30.3 罰則
球應判給對方在他們的前場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
第31條 干涉得分和干擾得分
31.1 定義
投籃或罰球:
·開始於:當球離開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手時。
·結束於:
──球從上方直接進進球籃並且停留其中或穿過球籃時。
──球不再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時。
──球觸及球籃時。
──球觸及地面時。
──球成為死球時。
31.2 規定
31.2.1 在一次投籃中,當一名隊員觸及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上的球時,並且:
·球是下落飛向球籃中。
·在球已碰擊籃板後。
干涉得分發生。
31.2.2 在一次罰球中,當一名隊員觸及向球籃的、觸及籃圈前的球時,干涉得分發生。
31.2.3 干涉得分限制適用於:
·球不再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前。
·球觸及籃圈前。
31.2.4 當:
·在一次投籃,最後一次或者僅有一次罰球後,當球與籃圈接觸時,隊員觸及球籃或籃板。
·在一次罰球(隨後還有進一步的罰球)後,球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時,一名隊員觸及球、球籃或籃板時。
·隊員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時。
·當球在球籃中,防守隊員觸及球或球籃而阻止球穿過球籃時。
·隊員使得籃板顫動或抓球籃,根據裁判員的判定,這種手段己妨礙球進進球籃或者使球進進球籃時。
·隊員抓球籃打球時。
干擾得分發生。
31.2.5 當:
·球在投籃隊員的手中或者一次投籃的飛行中,裁判員鳴哨時。
·投籃的球在飛行中,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鐘信號響時。
在球己觸及籃圈之後仍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時,隊員不得觸及球。
涉及干涉得分和干擾得分的所有限制應適用。
31.3 罰則
31.3.1 如果一名進攻隊員發生違例,不判給得分。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球入界,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
31.3.2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發生違例,應判給進攻的隊:
·當球在罰球中出手時,得1分。
·當球在2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2分。
·當球在3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3分。
判給的得分就好像球已進進球籃一樣。
31.3.3 如果防守隊員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發生干涉得分違例,應判給進攻隊得1分,隨後執行防守隊員技術犯規的罰則。
犯規
第32條 犯規
32.1 定義
32.1.1 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32.1.2 一個隊可被宣判任何數量的犯規,不考慮罰則,犯規者的每一犯規應登記,記入記錄表並相應地被處罰。
第33條 接觸:一般原則
33.1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定義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隊員占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內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面的空間,
並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雙掌。
·後面由臀部,和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雙手和雙臂可以在軀幹前面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臂和雙手是舉起的。他的雙腳間的距離應依據他的身高有所不同。
33.2 垂直原則
在比賽中,每一隊員都有權占據未被對方隊員已經占據的任何場上位置(圓柱體)。
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占據的地面空間和當他在此空間內垂直跳起的上方空間。
隊員一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就對此接觸負責。
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內)或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把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他的上方,則不必判罰。
無論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進攻隊員不套用下列方式與處於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
·用他的手臂為自己擴展更多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中或緊接投籃後伸展他的雙腿或雙臂去造成接觸。
33.3 合法防守位置
當一名防守隊員:
·面對對手,並且
·雙腳著地時。
他就占據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伸展到他(圓柱體)的上方。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在假想的圓柱體內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
33.4 防守控制球的隊員
當防守控制(正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占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間完成的),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防守隊員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須在占據位置前沒有造成接觸。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通過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判斷一起涉及持球隊員的撞人/阻擋情況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跳起、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進側向或向後的,而不是朝向持球隊員前移的。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的情況下,防守隊員將被認為是已經先在接觸地點了。
·已經占據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在上述任何情況中,應認為該接觸是由持球隊員造成的。
33.5 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並占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占據的位置。
當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占據一個位置,以致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多於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在占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一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為防守對方隊員他可移動。他不得在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通過。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33.6 騰空的隊員
從球場某地點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再落回同一地點。
他有權落在球場的另一地點,只要在起跳時落地點以及起跳和落地地點之間的直接路徑上,在起跳的時間尚未被對方隊員占據。
如果一名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他的衝力使其接觸了在落地地點之外已占據了一個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此接觸負責。
在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對方隊員不得移動到他的路徑上。
移動到騰空隊員的身下並造成接觸,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3.7 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護是試圖延誤或阻止一名不球的對方隊員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接觸時是靜止的(在他的圓柱體內)。
·發生接觸時雙腳著地。
是合法的掩護。
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發生接觸時,沒有給出足夠的距離。
·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手沒有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是非法的掩護。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內做掩護(前面的或側面的),做掩護的隊員可按自己的意願靠近對手以建立掩護,只要沒有接觸。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做掩護的隊員必須允許對手身掩護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如果對手在移動中,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做掩護的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的隊員能通過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免掩護。
要求的距離是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要多於正常的2步。
與已經建立掩護的隊員的任何接觸,由被合法掩護的隊員負責。
33.8 撞人
撞人是有球或無球隊員推開或移動對方隊員軀幹的非法身體接觸。
33.9 阻擋
阻擋是阻礙持球或不持球對方隊員進行的非法身體接觸。
如果試圖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判罰掩護隊員一次阻擋犯規。
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他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對所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圓柱體之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隊員試圖通過時,它們必須被移到他的圓柱體之內。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圓柱體之外並發生接觸,這是阻擋或拉人。
33.10 無撞人半圓區
球場上畫出無撞人半圓區的目的是,指定一個特定的區域用於解釋籃下的撞人/阻擋情況。
向無撞人半圓區的任何突破情況中,當:
·進攻隊員騰空並控制球,並且
·當試圖投籃或者傳球,並且
·防守隊員的雙腳在無撞人半圓區內。
進攻隊員與防守隊員在無撞人半圓區內的身體接觸不應被宣判為進攻犯規,除非進攻隊員非法地使用他的手、手臂或者身體。
33.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覆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當持球的進攻隊員:
·為了獲得不公平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這是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當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擴展更大的個人空間。
而“推開”防守隊員,這是不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33.12 居中策應
垂直原則(圓柱體原則)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中鋒位置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防守隊員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權利。
位於中鋒位置的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用肩或髖將他的對方隊員擠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去干擾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是犯規。
33.13 背後非法防守
背後非法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防守隊員正式圖去搶球的事實,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是正當的。
33.14 拉人
拉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的非法身體接觸。這種接觸(拉人)可能發生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33.15 推人
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分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非法身體接觸。
第34條 侵人犯規
34.1 定義
侵人犯規是:無論在活球或死球的情況下,攻守雙方隊員發生的身體接觸的犯規。
隊員不應通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腳或將其身體彎曲成“不正確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去拉、阻擋、推、撞、絆對方隊員,或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也不得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去這樣做。
34.2 罰則
應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
34.2.1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由非犯規的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犯規的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則應運用第41條(全隊犯規:處罰)的規定。
34.2.2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應按下列所述判給投籃隊員若干罰球:
·如果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追加的罰球。
·如果從2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2次罰球。
·如果從3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3次罰球。
·在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鐘信號時或恰好響之前,或當24秒鐘裝置信號響時或恰好響之前,隊員被犯規了,此時球仍在該隊員的手中,並且投籃成功,不應計得分,應判給2或3次罰球。
第35條 雙方犯規
35.1 定義
雙方犯規是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大約同時相互發生侵人犯規的情況。
35.2 罰則
應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比賽應按下列所述重新開始:
在發生雙方犯規的大約同一時間,如果:
·投籃得分,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得分,應將球判給非得分隊從端線的任何地點擲球入界。
·某隊已控制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
·任一隊都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第36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1 定義
36.1.1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範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接觸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1.2 在整場的比賽中裁判員必須對違反體育道德犯規解釋一致並只判定其所作所為。
36.1.3 判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應運用如下原則:
·如果一名隊員不努力去搶球並發生接觸,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在努力搶球中造成過分的接觸(嚴重犯規),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防守隊員試圖阻止一次快攻,從對方隊員後或側面與其發生身體接觸,並且在進攻隊員和對方球籃之間沒有防守隊員,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正做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爭搶)發生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2 罰則
36.2.1 應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2.2 應判給被犯規隊員執行罰球,以及隨後:
·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
應按下述原則判給若干罰球: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且球未中籃,:2次或3次罰球。
36.2.3 當隊員被登記2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時,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6.2.4 如果隊員在36.2.3情況下被取消比賽資格,應只處罰違反體育道德的罰則,不追加取消比賽資格的罰則。
第37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1 定義
37.1.1 隊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任何惡劣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1.2 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員應由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接替。如果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應由隊長(CAP)接替。
37.2 罰則
37.2.1 應給犯規者登記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2.2 每當犯規者依據這些規則各個條款被取消比賽資格,他應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或者,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7.2.3 罰球應判給:
·(如果是一起非身體接觸犯規):由對方教練員指定任一本隊隊員;
·(如果是一起身體接觸犯規):被犯規的隊員。
以及隨後:
·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1節。
37.2.4 罰球的次數應按如下規定: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且球未中籃:2或3次罰球。
第38條 技術犯規
38.1 行為規定
38.1.1 比賽的正當行為要求雙方球隊的成員(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出局的隊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記錄台人員以及技術代表(如到場)有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38.1.2 每支球隊應盡最大的努力去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的要求。
38.1.3 任何故意的或再三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的精神,應被認為是一次技術犯規。
38.1.4 裁判員可以通過警告或甚至寬容那明顯是無意的,並不直接影響比賽的、輕微的違犯來預防技術犯規的發生,除非在警告後重複出現同樣的違犯。
38.1.5 如果在球成活球後發現了一次違犯,比賽應停止並登記一起技術犯規。應將技術犯規同發生在被登記的時候一樣來執行罰則。在違犯與比賽停止之間的間隔內無論發生了什麼應有效。
38.2 暴力行為
38.2.1 比賽中可能發生與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相違背的暴力行為。裁判員應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過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全人員來制止。
38.2.2 無論何時在隊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之間,在比賽場上或其附近發生暴力行為,裁判員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去制止他們。
38.2.3 任一上述的人員公然地挑釁對方隊員或裁判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裁判員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競賽的組織部門。
38.2.4 保全人員可以進入比賽場地,只要裁判員要求這樣做。然而,如果帶有明顯採用暴力行為意圖的觀眾進進球場,保全人員必須立即干預以保護球隊和裁判員。
38.2.5 所有其它區域,包括入口、出口、過道、休息室等,由競賽組織部門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全人員管轄。
38.2.6 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能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出現。
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應立即給違犯隊的教練員一次警告。
如果重複該行為,應立即宣判有關的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38.3 定義
38.3.1 技術犯規是沒有身體接觸的犯規,行為種類包括但不限於:
·無視裁判員的警告。
·無禮地碰觸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球隊席人員。
·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對方隊員交流中沒有禮貌。
·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語言和舉動。
·戲弄對方隊員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搖動妨礙其視覺。
·過分揮肘
·在球穿過球籃之後故意地觸及球或阻礙迅速地執行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
·跌倒以偽造一次犯規。
·懸吊在籃圈上,致使隊員的重量由籃圈支撐,除非扣籃後,隊員瞬間地抓住籃圈,或者,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他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防守隊員干涉得分,應判給進攻隊得1分,隨後執行登記在該防守隊員名下的技術犯規罰則。
38.3.2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或隨隊人員的技術犯規是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交流中沒有禮貌或觸碰他們的犯規;或是一次程式上的或管理性質的違犯。
38.3.3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教練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由於自身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登記了2次技術犯規(“C”)時。
·由於球隊席人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3次技術犯規(三次全部登記為“B”或者其中一次是“C”)。
38.3.4 如果教練員在38.3.3情況下被取消比賽資格,應只處罰技術犯規的罰則,不取消比賽資格的罰則。
38.4 罰則
38.4.1 如果:
·判罰隊員技術犯規,應作為隊員犯規登記在該隊員名下,並計入全隊犯規中。
·判罰教練員(“C”)、助理教練員(“B”)、替補隊員(“B”)、出局的隊員(“B”)或隨隊人員(“B”),應登記在教練員名下,並不計入全隊犯規次數中。
38.4.2 應判給對方隊員1次罰球,以及隨後:
·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擲球入界。
第39條 打架
39.1 定義
打架是兩名或多名互為對方隊的人員(隊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之間的肢體衝突。
本條款僅適用於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界限的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
39.2 規定
39.2.1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或界限的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或隨隊人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9.2.2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為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只允許教練員和/或助理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在這種情況中,他不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9.2.3 如果教練員和/或助理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並不協助或試圖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9.3 罰則
39.3.1 不論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或隨隊人員的數量有多少,應給教練員登記一次單一的技術犯規(“B”)。
39.3.2 如果雙方球隊的成員在本條規定下被取消比賽資格並且沒有其它的犯規罰則,比賽應按下面所述重新開始:
由於打架而停止比賽,大約在同一時間,如果:
·投籃得分,應將球判給非得分隊從端線的任何地點擲球入界。
·某隊已控制了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線擲球入界。
·任一隊都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39.3.3 所有的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應按照B.8.3款所描述的記錄並不作為全隊犯規次數中。
39.3.4 所有涉及在場上打架的隊員或在打架之前發生的任何情況的可能存在的犯規罰則,應按第42條(特殊情況)處理。
一般規定
第40條 隊員5次犯規
40.1 一名隊員己發生了5次侵人犯規和/或技術犯規,裁判員應通知本人,他必須立即離開比賽,並且必須在30秒鐘內被替換。
40.2 先前已發生了第5次犯規的隊員的犯規,被認為是一名出局的隊員的犯規,並登記在教練員名下和在記錄表上記入“B”。
第41條 全隊犯規:處罰
41.1 定義
41.1.1 在一節中某隊全隊犯規己發生了4次時,該隊是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
41.1.2 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所有全隊犯規應被認為是發生在隨後一節或決勝期比賽中的犯規。
41.1.3 在決勝期內發生的所有全隊犯規應被認為是發生在第4節比賽中的犯規。
41.2 規定
41.2.1 當某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時,所有隨後發生的對未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侵人犯規應被判2次罰球,代替擲球入界。
41.2.2 如果控制活球隊的隊員或擁有球權隊的隊員發生了侵人犯規,這樣的犯規應判對方隊員一次擲球入界。
第42條 特殊情況
42.1 定義
在一次違犯後的同一個停止比賽計時鐘期間又發生了一次或多次犯規時,可能出現特殊情況。
42.2 程式(略)
第43條 罰球
43.1 定義
43.1.1 一次罰球是給予一名隊員從罰球線後的半圓內的位置上,在無爭搶的情況下得1分的機會。
43.1.2 由一次單一的犯規罰則帶來的所有罰球和/或隨後的球權被定義為一個罰球單元。
43.2 規定
43.2.1 當宣判了一次侵人犯規,應按下述原則判給罰球:
·被犯規的隊員應執行全部罰球。
·如果他被替換,他必須在離開比賽前執行完罰則的全部罰球。
·如果他被由於受傷、已發生他的第5次犯規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必須離開比賽,替換他的替補隊員應執行罰球。如果沒有有效的替補隊員,應由他的教練員指定任意一名同隊隊員應執行罰球。
43.2.2 當宣判了一起技術犯規時,由對方隊的教練員指定他球隊中任一成員應執行罰球。
42.2.3 罰球隊員:
·應在罰球線後並在半圓內占據一個位置。
·可用任何方式罰球,並且以這樣的方式使球從上方進進球籃或球觸及籃圈。
·在裁判員將球置於他可處理時,在5秒鐘內應將球出手。
·不應觸及罰球線或進入限制區,直到球已進進球籃或已觸及籃圈。
·不應做假動作罰球。
43.2.4 在分位區的隊員們有權占據這些空間交錯的分位區,這些分位區的嘗試應被看做是1米。
在罰球中,這些隊員們不應該:
·占據他們無權占據的分位區。
·在球離開罰球隊員的手前進入限制區、中立區或離開他們的分位區。
·用他們的行為擾亂罰球隊員。
43.2.5 不在分位區中的隊員們應留在罰球線延長線和3分投籃線後面,直到罰球結束。
43.2.6 在罰球後接著有另一罰球單元或一次擲球入界,所有隊員應在罰球線延長線和3分投籃線後面。
違犯第43.2.3、43.2.4、43.2.5或43.2.6是違例。
43.3 罰則
43.3.1 如果罰球成功並且罰球隊員違例,中籃不應計得分:
應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延長線擲球入界,除非還要執行後續的罰球或者球權。
43.3.2 如果罰球成功並且除罰球隊員外的任一隊員發生了違例:
·如果中籃,應計得分。
·違例應不究。
如果是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應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從端線的任何地點擲球入界。
43.3.3 如果罰球不成功並且發生違例:
·罰球隊員的同隊隊員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違例,應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延長線擲球入界,除非該隊有進一步的球權。
·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違例,應判給罰球隊員再罰一次。
·雙方球隊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都違例,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第44條 可糾正的失誤
44.1 定義
如果僅在下述情況中某條規則被無意地忽視,裁判員可糾正其失誤:
·判給不應得的罰球。
·沒有判給應得的罰球。
·不正確地判給得分或取消得分。
·允許不該罰球的隊員執行罰球。
44.2 一般程式(略)
技術代表
職責和權力(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