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12年11月5日,《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3年2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簡易升降機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於曳引式、強制式、齒輪齒條式和直接作用液壓式的簡易升降機。其他結構型式的簡易升降機可參照使用。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T5972 起重機 鋼絲繩保養、維護、安裝、檢驗和報廢
GB6067.1—2010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1部分:總則
/T7024 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GB8903 電梯用鋼絲繩
8918 重要用途鋼絲繩
GB25856—2010 僅載貨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3術語和定義
GB/T702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簡易升降機simplelift
以曳引機、卷揚機、電動葫蘆、液壓泵站等作為驅動裝置,通過鋼絲繩、齒輪齒條、鏈條或液壓油缸等部件帶動貨廂,在井道內沿垂直或與垂直方向傾斜角小於15°的剛性導向裝置運行的僅用於運載貨物的起重機械。
3.1.1 曳引式簡易升降機tractiondrivesimplelift
依靠摩擦力驅動的簡易升降機。
3.1.2 強制式簡易升降機positivedrivesimplelift
採用鏈條、鋼絲繩懸吊的非摩擦方式驅動的簡易升降機。
3.1.3 齒輪齒條式簡易升降機pinion-and-racksimplelift
採用齒輪齒條傳動的簡易升降機。
3.1.4
直接作用液壓式簡易升降機 direct-actinghydraulicsimplelift 液壓缸與貨廂直接連線,同步驅動貨廂運行的簡易升降機。
3.2 貨廂 cage
簡易升降機中用於承載貨物的部件。
3.3 額定起重量 ratedcapacity
設計所規定的正常工作條件下貨廂內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3.4 額定速度 ratedspeed 設計所規定的貨廂速度。
3.5 貨廂有效面積 availablecagearea
貨廂門關閉時,在貨廂地板處測量的平面面積。
3.6 提升高度 liftingheight
從底層端站地坎上表面至頂層端站地坎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3.7 停層保護裝置 parkingprotectiondevice
簡易升降機在停層裝卸貨物時,防止貨廂發生非正常滑移、墜落的安全裝置。
3.8 下行超速保護裝置descendingover-speedprotectiondevice
當貨廂向下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一定值時,能直接使貨廂減速直至停止的安全裝置。
3.9 對重 counterweight
由曳引繩經曳引輪與貨廂相連線,在曳引式簡易升降機運行過程中保持曳引能力的裝置。
3.10 平衡重 balancingweight
為節約能源而設定的平衡貨廂重量的裝置。
4基本要求
4.1 簡易升降機應在以下環境條件下正常工作:
) 安裝地點的海拔高度不超過1000m; b) 機房內的空氣溫度保持在+5℃~+40℃之間;
運行地點的最濕月平均最大相對濕度不超過90%,同時該月平均最低溫度不高於+25℃; d) 供電電壓相對額定電壓的波動在±10%的範圍內;
e) 環境空氣中不應含有爆炸性氣體、易燃性氣體、腐蝕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和導電性塵埃。
注:超出上述範圍時,由製造商與用戶協商解決。
4.2 簡易升降機的設計、使用參數應在以下範圍內,並應優先採用曳引式:
額定起重量:強制式簡易升降機不大於1500kg,其他型式簡易升降機不大於3000kg; b) 額定速度:不大於0.3m/s;
提升高度:曳引式簡易升降機不大於20m,其他形式簡易升降機不大於15m; d) 層站數:曳引式簡易升降機不超過6層,其他形式簡易升降機不超過4層。
4.3 簡易升降機及其所有零部件、建(構)築物應設計正確、結構合理,並符合機械、電氣、液壓及建築的通用技術要求,並不應使用有害材料。
4.4 簡易升降機不得載人運行。
4.5 簡易升降機的操作裝置必須設定在貨廂外,貨廂內不得設定任何操作按鈕。
4.6 簡易升降機應採用自動平層的方式,貨廂的平層準確度應在±15mm範圍內。
4.7 曳引式簡易升降機的平衡係數應在0.4~0.5範圍內。
4.8 直接作用液壓式簡易升降機滿載,並處於頂層端站平層位置時,貨廂的沉降距離在10min內不應10mm。
5建(構)築物
5.1 井道
5.1.1 一般要求
5.1.1.1 簡易升降機對重或平衡重應與貨廂安裝在同一個井道內。
5.1.1.2 井道應是簡易升降機專用的,井道內不得裝設與簡易升降機無關的設施。如果井道設定在人員能到達空間的上面,井道底坑的底面至少應按5000N/m2載荷設計,且:
將對重(或平衡重)緩衝器安裝於一直延伸到堅固地面上的實心樁墩上;或 b) 對重(或平衡重)上裝設符合9.3規定的下行超速保護裝置。
5.1.2 井道的封閉
5.1.2.1 封閉
簡易升降機井道應由無孔的牆、底板和頂板完全封閉起來。只允許有:
層門開口;
b) 檢修門、活板門開口;
火災情況下,氣體和煙霧的排氣孔;
d) 井道與機房之間必要的功能性開口。
5.1.2.2 檢修門、活板門
5.1.2.2.1 檢修門和活板門應是無孔的,其機械強度不應低於層門。
5.1.2.2.2 檢修門、活板門均不得向井道的內部方向開啟。
5.1.2.2.3 檢修門、活板門均應裝有一個用鑰匙開啟的鎖,當檢修門和活板門開啟後,不用鑰匙也能將
其關閉並鎖住。檢修門即使在鎖住情況下,也應能不使用鑰匙從井道內部將門打開。
5.1.2.2.4所有的檢修門、活板門均應裝有一個電氣聯鎖裝置,以確保簡易升降機只有在所有的檢修門、活板門均關閉時才能啟動。電氣聯鎖裝置應採用符合8.5規定的安全觸點形式。
5.1.3 井道壁、底板和頂板
5.1.3.1 井道結構至少應能承受: 驅動裝置施加的載荷; b) 停層保護裝置動作產生的載荷;
下行超速保護裝置動作瞬間經導向裝置施加的載荷; d) 緩衝器動作產生的載荷;
e) 貨廂裝載、卸載產生的載荷。
5.1.3.2 井道的壁、底板和頂板應採用堅固的非易燃材料建造,這種材料本身不應助長灰塵的產生,並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用一個300N的力,垂直作用在井道壁任一面的任何位置上,且均勻分布在
5cm2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井道壁應:
無永久變形;
b) 彈性變形不大於15mm。
5.1.4 井道的頂部空間
5.1.4.1 曳引式簡易升降機的頂部空間
5.1.4.1.1 當對重完全壓在其緩衝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下面四個條件:
貨廂導向裝置長度應能提供不小於0.1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b) 貨廂頂部站人平面與井道頂的對應位置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c 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固定在貨廂頂的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於0.1m;
d) 貨廂上方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0.5m×0.6m×0.8m的長方體為
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5.1.4.1.2當貨廂完全壓在其緩衝器上時,對重導向裝置長度應能提供不小於0.1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5.1.4.2 強制式簡易升降機的頂部空間
5.1.4.2.1 當貨廂位於上極限位置時,應同時滿足5.1.4.1.1規定的四個條件。
5.1.4.2.2當貨廂完全壓在其緩衝器上時,平衡重(如有)導向裝置長度應能提供不小於0.1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5.1.4.3 直接作用液壓式簡易升降機的頂部空間
當柱塞伸出到達極限位置時,應同時滿足5.1.4.1.1規定的四個條件。
5.1.4.4 齒輪齒條式簡易升降機的頂部空間
5.1.4.4.1 當貨廂位於上極限位置時,應同時滿足5.1.4.1.1規定的四個條件。
5.1.4.4.2當貨廂完全壓在其緩衝器上時,平衡重(如有)導向裝置長度應能提供不小於0.1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5.1.5 井道底坑設施及底坑空間
5.1.5.1 底坑設施
5.1.5.1.1 井道下部應設定底坑,底坑應保持清潔。除了緩衝器和導向裝置的底座以及排水裝置以
外,底坑的底部應光滑平整,不得滲水。排水裝置應採取防止水倒流底坑的措施。
5.1.5.1.2 底坑內應設定:
停止裝置,該裝置在打開層門去底坑時和在底坑地面上均容易接近,且符合9.8.2的要求; b) 固定照明裝置及其開關、獨立的電源插座;
c) 不突入簡易升降機運行空間的固定爬梯,底坑深度不超過1.2m的除外。
5.1.5.2 底坑空間
當貨廂完全壓在其緩衝器上或直接作用液壓式簡易升降機的柱塞縮回到達最低位置時,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a) 貨廂底部最低部件與底坑垂直對應位置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1m; 底坑中具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不小於0.5m×0.6m×1.0m的長方體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當底坑空間無法容納該長方體時,簡易升降機應設定機械裝置,以防止人員在底坑時貨廂向下運行或墜落;該機械裝置應設定有效的電氣聯鎖裝置,使其能在作用時切斷簡易升降機的電氣安全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