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明老幹部工作辭典

簡明老幹部工作辭典

《簡明老幹部工作辭典》根據老幹部和老幹部工作的特點,把主要的老幹部政策和老幹部工作法規抽列出詞目,並按詞目的內容分類排列,是形式上創新的一次嘗試。它的優點是詞目的內容簡明扼要,查閱時方便快捷,一書在手,便可以掌握黨、國家和軍隊的老幹部政策和老幹部工作規定。

基本介紹

  • 書名:簡明老幹部工作辭典
  • 出版社:華齡出版社
  • 頁數:618頁
  • 開本:32
  • 品牌:華齡出版社
  • 作者:中共黑龍江省委老幹部局 中共陝西省委老幹部工作局
  • 出版日期:2012年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801789327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簡明老幹部工作辭典》由華齡出版社出版社。

圖書目錄

正編
一、老幹部政策
(一)老幹部和老幹部工作老幹部
老幹部工作
幹部離退休制度
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思想老幹部工作基本原則
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六個堅持”
新老交替
退居二線
顧問
顧問組
各級黨委離退休幹部工作職責組織部門老幹部工作職責
(二)幹部離休
離休
離休制度
離休條件
離休年齡
供給制
包乾制
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
個別老解放區和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
包乾制幹部離休
既享受過供給制,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離休
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後提為幹部人員離休
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後提為幹部人員離休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和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人員離休
年月至月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依”待遇的幹部離休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離休條件的幹部,因歷史或現行問題定為敵我矛盾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未受刑事處分)人員不能辦理離休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從軍隊復員、退伍又參加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不能辦理離休
在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離休
年月日至月日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糧制待遇的教師不能辦理離休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中的“委派”
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年月至月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脫產幹部離休
年月至月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實物薪金制待遇幹部不能辦理離休
半脫產鄉幹部確定為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後離休
符合離休條件,因身體有病一直列為編外的幹部離休
符合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離休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緩刑考驗期間不能辦理離休
依法判處過管制幹部不能辦理離休
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也不能辦理離休
在軍隊工作期間被軍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軍籍的轉業幹部可以辦理離休
符合離休條件但犯有隱瞞重大歷史問題錯誤的幹部應允許辦理離休
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委員離休、退休
省(區、市)政協委員離休、退休
民主黨派成員離休
民主黨派、工商在線上關專職工作人員離退休年齡
女幹部離休退休年齡
延長高級專家離退休年齡
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和延長退休年齡的骨幹專業技術人員的行政職務
暫緩離休退休的傑出高級專家
高級專家
傑出高級專家
資深院士
退休改離休
退職改離休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幹部改辦離休
(三)幹部退休
幹部退休
公務員提前退休
幹部出生日期認定
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
延長退休年齡的骨幹專業技術人員
延長部分骨幹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條件中的“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得在國(境)外辦理退休手續
選舉任職的幹部退休
未解除行政處分公務員的退休
幹部退職
(四)參加革命時間
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確定和更改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主要依據
參加革命工作時間與工齡計算的區別
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同志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游擊區黨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根據地、解放區黨、政、群機關及公營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年月日以前入黨入團同志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在國民黨、日偽統治區入黨同志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日偽單位
脫黨(團)或被開除黨(團)籍後重新入黨(團)人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地下革命工作人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情報偵察人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半脫產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根據地、解放區的“相當鄉一級行政村”標準
根據地、解放區公立學校正式教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根據地、解放區民辦教師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起義人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留用人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新疆和平解放後留用人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復員、退伍軍人和精簡後又參加工作人員及轉業軍人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被精簡下放又參加工作人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參軍,年至年復員的部分女同志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參加區以上政府組織的支前、剿匪、籌糧、土改等工作隊隊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中原突圍”時復員、隱蔽和掉隊人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確定和更改已經逝世的建國前幹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脫隊人員的入伍時間
被捕、被俘人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被開除公職或判刑後又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因客觀原因被迫脫離革命隊伍後又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在我黨開辦的學校學習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在職人員,進入各類學校學習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我黨創辦的中等學校的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我軍開辦的學校
建國前我軍開辦的學校及訓練班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在我黨舉辦的幹部學校、幹部訓練班學習後,又轉入正規學校學習的人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年實行兵役制前入伍的軍隊院校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後我軍接管學校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經中央組織部審批的黨的秘密外圍組織正式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經中央組織部審批的黨領導的進步團體正式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黨的秘密外圍組織和進步團體成員間斷革命工作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在當地解放後加入黨的秘密外圍組織和黨領導的進步團體的正式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犧盟會”、“決死隊”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原楊虎城部三十八軍指戰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中國民主革命同盟”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山西公學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歸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五)政治待遇
老幹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變
外籍離休幹部短期回國期間的政治待遇
老幹部離休榮譽證
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的頒發
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的填寫
原職務
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離休榮譽證的處理
閱讀檔案
為離退休幹部增發檔案
建立學習檔案制度
閱讀機要檔案
因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離休幹部閱讀檔案
提高待遇離休幹部閱讀檔案
退下來的國務院部門領導閱讀檔案辦法
到其他單位任職的國務院部門領導閱讀檔案規定
離休幹部代表上主席台
走訪慰問老幹部
走訪慰問的形式
走訪慰問由街道管理的離退休幹部
通報情況
落實退休幹部政治待遇
幹部退休證、退職證的頒發
老幹部原是工會會員的,離退休後的會籍
(六)生活待遇
離休幹部生活待遇
離休幹部“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
福利待遇不變
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對特殊困難離退休幹部的幫扶
因冤假錯案造成工資級別明顯偏低應予適當照顧
年月日至月日期間,被我軍接管後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待遇
“文化大革命”中犯錯誤的幹部離休後待遇
退休幹部生活待遇
落實退休幹部生活待遇
“兩航”起義人員退休待遇
來華定居工作專家的退休待遇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後離退休人員待遇—
建國初期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待遇
退職幹部的生活待遇
年月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待遇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退休待遇
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城鎮老黨員的生活照顧
(離退休費)
行政、事業單位離休費保障
企業離休費保障
企業離休費統籌項目
年月日以後離休費計發辦法
年月日以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
休費計發辦法
退休改離休後的離休費發放
提高部分老紅軍、老幹部工資待遇
提高有特殊貢獻幹部的退休費標準
提高高級專家的退休費標準
提高在三線艱苦地區國防科技工業工作的部分職工的退休費標準
提高“兩航”起義中有特殊貢獻人員的退休費標準
調整“兩航”起義人員退休待遇
提高原九龍關起義中有特殊貢獻人員的退休費標準
提高原國民黨海軍起義人員的退休費標準
提高建國後國民黨駕機起義人員的退休費標準
警察崗位離退休人員警銜津貼
離退休的人民警察警銜津貼調整
海關崗位離退休人員海關津貼
中國小特級教師離休退休後特級教師補貼
離退休教齡、護齡津貼
地質隊老幹部野外津貼
內地支援邊遠地區科技人員離退休後留在邊遠地區的退休金
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工)致殘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退休費
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保險福利
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勞動保險待遇
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結算
我國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兩個確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後參加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出境定居退改離幹部原工資和生活補貼
退職幹部退職生活費
基本工資
標準工資
原工資
獎金
離退休費總額
養老金總額
(生活補貼)
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
離休幹部生活補貼標準
離休幹部生活補貼計算
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發放
部分老紅軍、老幹部生活困難補助
增加部分老紅軍、老幹部生活困難補助費
老黨員生活補貼
提高離休幹部生活補貼標準
擴大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發放範圍
(護理費)
年月日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幹部護理費
年月日到年月日參加革命工作離休幹部護理費
年月日到年月日參加革命工作離休幹部護理費
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
自雇費
自雇費標準
離休幹部購置病殘工具
(醫藥費)
老幹部醫療保健原則
離休幹部門診、住院
老幹部醫療照顧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離休幹部、老紅軍的醫療待遇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離退休人員醫療補助
行政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
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
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
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的籌集水平
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的統籌資金
中央企業參加所在地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
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專項補助條件
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標準
困難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管理
(健康休養)
健康休養
離休幹部健康休養
健康休養費用
副部長以上離休幹部外出休養
(住房)
解決離休幹部住房困難規定
解決到農村安置的離休幹部住房困難
離休幹部住房分配
離休幹部住房標準
住房制度改革中對離休幹部從優照顧
在京離退休人員房租補貼標準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遺屬購房證明的出具
(用車)
離休幹部車輛配備
離休幹部配車標準
離休幹部專車配備
離休幹部車輛使用
中央、國家機關離休幹部交通費定額包乾標準
(其他)
離休幹部的辦公室
退出領導崗位幹部的辦公室
高級幹部離休後的秘書配備
離休幹部的電話配備
局級以上離休幹部的電話安裝
住宅電話管理
機關離退休人員停發移動通訊費補貼
離休幹部子女
離休幹部探親待遇
職工退休、退職後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接班規定
(七)喪葬撫恤
喪事改革
喪事簡辦
覆蓋黨旗
離退休人員去世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撫恤金計發
老幹部遺孀再婚又離婚待遇
出國定居退休幹部喪葬費、撫恤費
已故領導同志紀念設施修建
已故領導同志骨灰遷移
(八)易地安置
離休幹部安置原則
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手續
易地安置經費
離休幹部到京、津、滬安置
高原、沙漠、邊遠地區(西藏除外)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安置
西藏漢族幹部退(離)休安置
易地安置離休幹部工資標準
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補助費和車旅費
易地安置離休幹部親屬隨遷
易地安置離休幹部住房
解決跨省安置離休幹部住房困難
易地安置離休幹部房改規定
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
(九)出國出境
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後出國(境)定居規定
離退休幹部短期出國及去港澳地區的期限
離休幹部出國探親費
離休幹部在國外及港澳地區看病醫療費
出國定居的離休幹部差旅費
出國定居退休、退職人員退休費、退職費
出國定居退休幹部國內外途程費
出國定居退休幹部回國居住退休費
在我國工作的外國籍人員退休、退職後到國外定居的退休、退職待遇
離退休人員短期出境後在境外定居
出境定居的退休幹部改為離休後《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的保存
獲準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員已經領取過五年退休金的健在者退休金可按月繼續發放
獲準出境探親的退休、退職人員經批准在當地定居後被停發退休、退職金的,待遇處理辦法
到港澳地區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回內地居住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發放
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出境待遇
歸僑、僑眷離退休人員因私出境後的離退休費
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
非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出境後的待遇
有特殊專長的離休、退休人員出國執行公務規定
出境定居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健在證明的辦理
出境定居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委託他人申辦健在證明辦法
在國外生活的享受遺屬補助人員以及短期在國外生活的離退休人員、退職人員申辦健在證明辦法
離、退休幹部赴港澳地區旅遊費用
(十)離休幹部經費
離休幹部特需費
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標準
離休幹部特需經費使用
離休幹部經費列支
(十一)經費支持保障機制
離休幹部“兩費”
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
離休幹部“三個機制”
建立和完善離休幹部“三個機制”的原則
離休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醫藥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財政支持機制的基本要求
中央財政支持機制
地方財政支持機制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應做好平衡
(十二)提高待遇
離休幹部享受省(部)長級待遇
離休幹部享受省(部)長級醫療待遇
離休幹部享受副省(部)長級待遇
離休幹部享受副省(部)長級醫療或住房待遇
離休幹部享受副省(部)長級醫療待遇
離休幹部享受副司局級待遇
離休幹部享受副司局級醫療待遇
提高部分離休幹部醫療費報銷標準
離休幹部享受副縣處級待遇
落實政策離休幹部提高待遇
提高到省(部)長級、副省(部)長級待遇老幹部秘書、用車
企業離休幹部提高待遇
“文化大革命”中犯有嚴重錯誤的離休幹部不提高待遇的規定
(十三)表彰、處分及失蹤後待遇
援外工作中獲得別國頒發榮譽稱號幹部的退休待遇
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的待遇
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
強制收容、戒毒人員的工資
羈押人員的工資
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
判處管制人員的工資
判處拘役人員的工資
受到徒刑以上處罰人員的工資
勞動教養、治安拘留人員的工資
判刑後又改判人員的工資
緩刑期離退休人員的待遇
緩刑期滿離退休人員的待遇
離退休公務員違紀應開除改為撤職處分人員的待遇
離退休公務員違紀受撤職處分人員的待遇
離退休公務員違紀受降級處分人員的待遇
離退休公務員違紀受記過、記大過處分人員的待遇
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利益嚴重錯誤人員的待遇
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被查處人員的待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的處理
退休人員下落不明期間待遇
離休幹部失蹤後待遇
退休幹部失蹤後待遇
(十四)歷史遺留問題處理
平反冤、假、錯案
建國前被迫害脫黨黨員的黨籍
建國前自行脫黨黨員的黨籍
戰爭年代在軍隊中丟失黨的組織關係人員的黨籍
從事地下革命工作加入過黨的組織,因組織原因未承認其黨籍人員的黨籍
“文化大革命”前檔案沒有入黨記載人員的黨籍
“文化大革命”前錯被開除黨籍人員的黨籍
本人申訴內容同檔案記載不一致或證明人改變過去證明的人員黨籍
入黨手續不清或者沒有辦理入黨手續黨員的黨籍
黨員脫黨期間的黨齡
建國前黨員脫黨期間黨籍,黨齡問題審批手續
錯劃為右派被開除黨籍人員的黨籍
錯劃右派分子的改正
“反右傾”錯案糾正
歷史反革命又戴右派帽子人員處理
“中原突圍”時復員、隱蔽和掉隊人員問題處理
“四清”運動錯案糾正
解放初期失去公職人員問題處理
世紀年代初期精簡回鄉職工復工問題
因歷史問題在“文革”中被重新審查或加重處理的幹部問題
“文革”申冤假錯案平反人員安置
“文革”中的“三種人”
“三種人”處理規定
“三種人”和犯嚴重錯誤人員的區分
清理“三種人”工作中被定為犯有嚴重錯誤人員的處理
“三種人”和犯嚴重錯誤人員的表彰獎勵問題
犯嚴重錯誤和犯一般性錯誤人員入黨規定
“三種人”離休
“三種人”離休提高待遇問題
(十五)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
老幹部發揮作用
離退休幹部繼續發揮作用的要求
鼓勵離退休幹部量力而行發揮作用
高退休幹部發揮作用的重點
領導幹部離退休後發揮作用的規定
組織“五老”(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發揮作用—
組織離退休專業人員發揮作用
離休退休退職醫務人員行醫規定
聘請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規定
安置在農村的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
離退休幹部發揮自身作用
離退休幹部“三面向”發揮作用
發揮離退休幹部作用的原則
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的總體要求
聘請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
支持離退休老專家發揮作用
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教育青少年的作用
拓展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發揮作用的渠道
為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科研成果獎勵規定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出國執行公務的規定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因私出國講學交流的規定
維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離退幹部從事勞動取得報酬的規定
離退休人員應聘期間待遇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規定
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到外地工作的戶籍
公務員退休後從事營利性活動
離退休人員不宜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評審
離退休人員可受聘擔任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專職工作
離退休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規定
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定
退出現職在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其行政、工資關係
中管幹部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
中管幹部退(離)休後擔任公司董事、獨立監事的審批程式
中管幹部退(離)休後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領取報酬的規定
發揮離退休技術人員社團組織作用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法律法規
加強對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工作的領導
做好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的組織工作
……
二、老幹部工作
三、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政策
五、老幹部工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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