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之僨是“選擇之債’’的對稱。又稱“不可選擇之債”。內容明確規定債務人只能為或不為一種行為,沒有選擇餘地的債。發生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由於客觀上的原因決定當事人只能為一種行為,沒有選擇的餘地。如甲乙兩地之間既無水路,也無鐵路,如果簽訂購銷契約,貨物只能從公路運輸,沒有選擇的可能性。
二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只能作為一種行為。如專業戶為避免魚苗長途運輸死亡,與某民航局簽訂了空運魚苗的協定,則民航局只能採取空運,而不能以其他運輸方法運送魚苗。簡單之債並非內容簡單或標的數額小的債,而是因債務人的行為不能選擇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