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管理遺產信託
- 作為:受託人對遺囑人的遺產進行管理
- 由於:遺產繼承問題引起
- 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費用
管理方式,“繼承未定前”,“繼承人已定後”,成立,“繼承未定”前的管理遺產信託的成立,“繼承已定”後管理遺產信託的成立,終結,程式,繼承確立前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式,管理工作及操作程,
管理方式
管理遺產信託有“繼承未定前”和“繼承人已定後” 兩種情況。
“繼承未定前”
“繼承人已定後”
“繼承人已定後”管理遺產信託是指繼承人雖然繼承了遺產,但因種種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護和經營其財產,以至無法運用這些財產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費用,甚至使財產蒙受損失時,事先由遺囑人或其親屬或法院指定或選任受託人,在遺產繼承後的一定期限內代繼承人管理遺產。信託期限視繼承人情況而定,對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時為止;對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至其恢復行為能力或死亡為止。
成立
管理遺產信託關係可因下列情形而成立:
“繼承未定”前的管理遺產信託的成立
“繼承已定”後管理遺產信託的成立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本人事務繁忙或經驗不足,未去立時接受遺產,委託信託機構代為管理。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因屬寡婦孤兒,一時心情抑鬱悲痛,不願立時接受遺產,也可由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
終結
信託機構在“繼承未定”前管理遺產時,如繼承人得到確認,並把遺產移交給了繼承人,此項信託關係即告終止;在“繼承已定”後管理遺產時,如繼承人已能自己理財,而將遺產移交給了繼承人,此時信託關係也同樣即告終止。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外,如信託機構與委託人訂的遺囑契約中,另有對遺產管理特訂期限的,如遺囑人在遺囑中要求繼承確定後,再管理遺產若干年,則達到特定期限時信託才告終止。又信託關係亦可由於特殊情況的發生,經法院或經委託人、受益人有關方面提出,各方同意,信託關係也可提前解除而終止。
程式
繼承確立前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式
編制遺產清冊、對保存遺產代作必要的處置。
公告繼承人。
償還債務並交付遺贈物。
移交遺產。
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既然債務已清償,遺贈物已交付,接著就應該移交遺產。移交遺產時,信託機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如果繼承人存在,或繼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時期內承認繼承,經證明各種條件確實,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即開始移交遺產。
有遺囑的,按遺囑移交;無遺囑的,與有關親屬商討後移交。如果繼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後,仍無繼承人來聯繫承認繼承,則對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的遺產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遺囑中有明確指定的,如發現無人合法繼承時,把剩餘遺產交由利得財富社會公益事業,則信託機構可以在不違背特留份的情況下,按遺囑指定的處置。二是遺囑沒有指定,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剩餘的遺產沒有合法繼承人;並經與被繼承人的親屬和有關的利害關係人諮詢商討也沒有結果,此時可依法將剩餘遺產上交國庫。
辦理結束。管理遺產的費用都得從遺產中支付。遺產移交事宜辦理完畢,信託機構仍須造具財務報告清冊分別送交各繼承人和有關親屬。由法院指定管理遺產的,則應報送法院。在報送的財務清冊得到各方認可後,管理遺產信託關係即告終止。
管理工作及操作程
序
繼承確立後的管理遺產信託工作總起為三項,依程式編制遺產清冊、妥善管理遺產、向受益繼承人交還遺產,三項工作的重心在於妥善管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