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樹森

管樹森

管樹森,男,漢族,1957年1月出生,吉林德惠人,1974年7月參加工作,1982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9年3月被開除黨籍,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9年4月,管樹森(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四平市人民檢察院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9-11-14長春市政協原副主席管樹森一審獲刑13年:收受近五千萬元。長春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席管樹森一審獲刑13年,經審理查明,管樹森16年間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4950萬餘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管樹森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7年1月
  • 出生地:吉林德惠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提起公訴,獲刑,

人物履歷

1993年01月,任共青團長春市委書記;
1995年12月,任長春市寬城區委副書記;
1997年10月,任長春市朝陽區委副書記;
2000年06月,任長春市信息產業局局長;
2005年08月,任長春淨月潭旅遊經濟開發區(長春淨月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6年06月,任長春市政府副秘書長、長春淨月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7年12月,任長春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兼長春淨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2年08月,任長春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兼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2年11月,任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7年07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11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管樹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9年3月,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管樹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管樹森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將檢舉材料泄露給被舉報人並私自銷毀,違規選拔任用幹部並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搞權色交易;違反民眾紀律,對涉及民眾生活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行政執法工作;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管樹森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全無,在工作中漠視民眾利益,貪慾膨脹、以權謀私,將開發區建設作為與企業主、商人利益交換的籌碼,在生活中腐化墮落、甘於被“圍獵”,黨的“六項紀律”項項違反,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已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管樹森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長春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9年4月,吉林省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原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管樹森(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四平市人民檢察院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管樹森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四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管樹森在擔任長春市信息產業局局長,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原長春淨月潭旅遊經濟開發區、長春淨月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建設、工程款撥付及職務提拔、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獲刑

澎湃新聞2019-11-14長春市政協原副主席管樹森一審獲刑13年:收受近五千萬元
11月14日,長春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席管樹森一審獲刑13年,經審理查明,管樹森16年間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4950萬餘元。
據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訊息,14日,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長春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兼任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原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管樹森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管樹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管樹森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管樹森利用擔任長春市信息產業局局長、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在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建設、工程款撥付及職務提拔、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2001年7月至2017年1月,先後多次非法收受17家單位和個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950萬餘元。
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管樹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管樹森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贓款贓物已全額追繳,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管樹森,男,漢族,1957年1月出生,吉林德惠人,1974年7月參加工作,1982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
官方簡歷顯示,他早年曾任長春市朝陽區委副書記等職,2000年6月起,先後擔任過長春市信息產業局局長,長春淨月潭旅遊經濟開發區(長春淨月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長春市政府副秘書長、長春淨月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
2007年12月後,管樹森歷任長春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兼長春淨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長春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兼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2012年11月起專職擔任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並於2017年7月退休。
2018年9月,管樹森被通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調查。
2019年3月,吉林省紀委監委在通報中指出,經查,管樹森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將檢舉材料泄露給被舉報人並私自銷毀,違規選拔任用幹部並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搞權色交易;違反民眾紀律,對涉及民眾生活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行政執法工作;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吉林省紀委監委認為,管樹森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全無,在工作中漠視民眾利益,貪慾膨脹、以權謀私,將開發區建設作為與企業主、商人利益交換的籌碼,在生活中腐化墮落、甘於被“圍獵”,黨的“六大紀律”項項違反,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已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應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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