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辦理,提交按非行政許可條件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1份),身份證明(個人提交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其它經公證、認證的材料(原件1份)。
基本介紹
- 許可條件:需解除夫妻關係
- 辦理部門:民政局
申請資料,辦理程式,法律效力,
申請資料
(一)按非行政許可條件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1份);
(二)身份證明(個人提交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其它經公證、認證的材料(原件1份)。
辦理程式
河州範圍內的涉外婚姻登記由紅河州民政局辦理――→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法律效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十一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