箇舊市經濟局

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參與擬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箇舊市經濟局
  • 地區:箇舊市  
  • 類型:政府部門
  • 職責: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定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商務和信息化行業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商務和信息化的行業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地方性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工業商務和信息化運行態勢並發布有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信息化應急協調、無線電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煤炭和電力調度,負責電力需求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市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
(五)負責工業商務和信息化行業管理;負責鹽業行政管理;組織制定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推進工業園區建設,實施工業園區管理;開展工業商務和信息化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六)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擬訂企業技術創新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指導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
(七)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加快推進光電子、生物化工、燃料乙醇、軟體業、信息服務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
(八)負責煤炭經營管理;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商務和信息化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負責工業商務和信息化節能工作並組織協調有關工作;對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實行巨觀調控,實施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產、銷售、儲存的監督管理。
(九)指導中小企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有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有關信息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協調有關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協調處理網路和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統一配置和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協調處理無線電管理有關事宜,負責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一)貫徹實施國家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開放帶動戰略以及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工作部署;負責擬定我市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相關政策、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我市內外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研究擬訂全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全市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十三)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章程的情況。
(十四)做好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箇舊市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新型工業化的戰略性問題;組織研究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要檔案起草工作。
(三)規劃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
(四)財務司。
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和績效檢查;提出行業財稅、價格、金融等政策建議;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五)產業政策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和修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參與投資項目審核;制定相關行業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實施汽車、農藥的準入管理事項。
(六)科技司。
組織擬訂並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
(七)運行監測協調局。
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通信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八)中小企業司。
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九)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安全生產司。
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民爆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一)原材料工業司(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承擔鋼鐵、有色、黃金、稀土、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國內外原材料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承擔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
(十二)裝備工業司。
承擔通用機械、汽車、民用飛機、民用船舶、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依託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十三)消費品工業司。
承擔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捲菸、食鹽和糖精的生產計畫;承擔鹽業和國家儲備鹽行政管理、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國家藥品儲備管理工作。
(十四)軍民結合推進司。
提出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軍民通用標準體系建設等軍民結合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相關體制改革。
(十五)電子信息司。
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系統裝備、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促進電子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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