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04年03月04日發布,自2004年03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發布日期:2004年03月04日
  • 實施日期:2004年03月04日
  • 效力級別:工作檔案
  • 法規類別:人大議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主席團決定:
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憲法修正案草案,採用大會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其他各項議案,採用按表決器方式,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如表決器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改用舉手方式表決。
附屬檔案:
關於投票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本次會議表決憲法修正案草案,設監票人35名,由每個代表團各推選1名組成,其中設總監票人2名,由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提名。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由主席團提交大會決定。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主席團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二、表決票用漢文和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7種少數民族文字印製。
三、填寫表決票,請用大會秘書處提供的墨水筆,不要使用鉛筆或原子筆。
如表示贊成,請將表決票“贊成”前面的橢圓形空白處用墨水筆塗滿;
如表示反對,請將表決票“反對”前面的橢圓形空白處用墨水筆塗滿;
如表示棄權,請將表決票“棄權”前面的橢圓形空白處用墨水筆塗滿。
代表只能選擇贊成、反對、棄權三項中的一項。如果選擇兩項及兩項以上或沒有選擇,視為廢票。
四、會場設秘密寫票處。
五、會場共設票箱22個,代表分別到所在座區的票箱投票。不設流動票箱,不能委託他人投票。
六、投票時,先由總監票人、監票人在自己的座區投票,投票後到負責監票的票箱監票,然後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七、計票在監票人的監督下,採用計算機系統計票。如計算機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改用人工計票。
八、請注意保持表決票票面清潔、平整,不要使表決票卷折、污損、受潮,以免影響計算機系統識別。
九、一個投票區投票結束後,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工作人員打開票箱盡數取出表決票並密封票箱,然後工作人員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將表決票送至計票室。
各投票區均按此工作程式進行。
十、清點票數後,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投票結果。收回的票數等於或少於發出的票數,投票有效;多於發出的票數,投票無效。根據總監票人的報告,大會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投票是否有效。
十一、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計票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表決結果。
十二、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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