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12年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 通過時間:2012年
內容,條例,
內容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布文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
條例
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
(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8名;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其他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65名。
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七、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
八、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高於上屆。
九、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較大幅度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連任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十、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於2013年1月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