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萊菌省議會的辯論(第一篇論文)

《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第一篇論文)》又名《關於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級會議記錄的辯論》,馬克思集中論述自由與法的關係方面的文章。寫於1842年4月。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圍繞關於出版自由的辯論,青年馬克思在這篇論文中,闡述了以下法律思想:第一,從激進民主主義的理性、自由法的觀點出發,論證自由與法的關係,提出一個精闢的偉大命題:“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聖經”。這個命題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方面,強調法律的根本任務是維護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哪裡的法律成為真正的法律,即實現了自由,哪裡的法律就真正地實現了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強調自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因為法律所承認的自由在一個國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即法律“是人們行為本身必備的規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覺反映。”青年馬克思十分重視人的自由問題,但是與黑格爾和其他資產階級學者所講的自由不同,馬克思所主張的自由,不是少數人的自由,而是人民的普遍自由。首先,擁有自由的主體具有普遍性。“沒有一個人反對自由,如果有的話,最多也只是反對別人的自由。可見各種自由向來就是存在的,不過有時表現為特權,有時表現為普遍權利而已。”其次,自由的形式也應具有普遍性。自由的一種形式制約著另一部形式,正像身體的這一部分制約著另一部分一樣。只要某一種自由成問題,那末整個自由都成問題。可見,馬克思早期雖然接受黑格爾的自由法觀念,但他在黑格爾理論的基礎上對自由問題又作了進一步的思考。第二,把法律區分為“真正的法律”和“形式上的法律”。馬克思在這篇論文中,以理性、自由為準則,第一次提出區分“真正的法律”和“形式上的法律”這樣的問題。什麼是真正的法律?馬克思認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無意識的自然規律變成有意識的國家法律時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就是說,反映客觀規律真正具有科學性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什麼是形式上的法律?馬克思認為,那些由任性的偶然性產生,沒有客觀標準的法律,只能是形式上的法律。他舉例說明,書報檢查令只具有法律的形式,它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手段,並且還是拙劣的警察手段。第三,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馬克思闡明了法律規範的特點:(1)肯定性,這裡指的是真正的法律,應當肯定人民的行為自由權利。(2)明確性,指法律對公民應該做什麼、可以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必須作出十分明確的規定。(3)普遍性,指法律是一般的行為規則,任何公民都必須一律遵守。第四,肯定法官獨立審判的司法原則。為了保證法律能夠正確地實施,馬克思主張,法官應該以法律為準繩,獨立地進行審判。針對當時德國的情況,他說書報“檢查官除了上司就沒有別的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解釋法律。”這是馬克思第一次提出法官獨立審判的原則。第五,揭露等級會議並非真正的代議機關。通過出版自由的辯論,馬克思清楚地看到,貴族辯論人把一小撮的私人特權和個體自由妄稱為普遍權利,貴族等級利益正左右著立法。於是,他一針見血地指出,脫離被代表人的意識的代表機關,就不成其為代表機關。普魯士的等級議會,違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它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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