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海南行政區建置的決定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海南行政區建置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
  • 頒布時間:1984.05.31
  • 實施時間:1984.05.31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成立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的議案,決定設立海南行政區,統一管轄海口市、瓊山、瓊海雄刪、文昌、萬寧、定安、屯昌、澄邁、臨高、儋縣舉精妹屑和海南黎族苗霉乘鍵族自治州及其所屬的三亞市、東方、乎懂灶充樂東、瓊中、保亭、陵水、白沙廈挨邀、昌江縣以及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海南行狼嚷危政區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地方國家政權機關。行政區人民政府設主席、副主席,由行政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歸廣東省人民政府領導。海南行政區的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職權另行規定。
有記灶禁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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