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柏島丸事件

日本學界通說認為,這個判例是日本刑事實務接納並運用期待可能性理論於案例的先驅,其地位及意義直可以比擬前邊說到的德國“癖馬案”判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五柏島丸事件
  • 被告人:持有乙種二等駕駛員執照的船員
  • 調查分析:審判決量刑不當之理由
  • 處理結果:決定改判
案件背景,調查分析,處理結果,

案件背景

第五柏島丸事件
案情:被告人是持有乙種二等駕駛員執照的船員,自1932年6月起受僱於廣島縣音戶町的航運業主木村,擔任“第五柏島丸”機帆船的船長,從事客運業務往來於音戶町和吳市之間。第五柏島丸機帆船載重九噸,核准乘客定額24人,如超載則有傾覆危險,被告人對此也是清楚的。1932年9月13日,該船載客128人在行進到某海面時,被另一艘機帆船“第二新榮丸”超越,當時兩船相距約16米,“第五柏島丸”上的乘客為了躲避後者追越所激起的浪水,紛紛自右側走向左側,船身因此傾斜,加之超載大約五倍,船體終於不免覆沒。其結果是28名乘客溺死,7名乘客因為溺水發生頭痛腹脹疾病。原判依據事實,認為被告觸犯了刑法第129條第二項基於業務上的過失而使輪船覆沒罪及刑法第212條業務上過失致人死亡罪之想像競合,按業務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罰,科以6個月的禁錮。

調查分析

大審院議員審判決量刑不當之理由,進行事實審理。結果相同,但是大審員作了改判,改處300元罰金。其理由是:1、本案發生之際,自音戶町以及附近村落往吳市上班的人異常多,而交通工具卻極其稀少,任何職工都不想遲到,所以乘客置船員的警告於不顧爭先恐後地上船。而且當時負有取締責任的警官,對於實際情況也不得不採取放任態度。2、還有一個實際情況是,“第五柏島丸”的航行費用,必須憑藉超倍乘客的費用,方能夠實現收支平衡。雖然被告曾屢次向船主提出忠告,但是船主不予採納。

處理結果

總之,被告身為船長,對於超員所可能導致的悲劇,固然不能辭咎,但是,如果將責任完全歸罪到他一人,則有失公平。大審院鑒於這種考慮,加之被告人無資產、收入菲薄,決定改判。對於這一判決,日本學者認為“大審院考慮具體情節而變更原審判決之禁錮改為科處罰金,乃富有人情味之裁判”。
同時認為,“由於行為人如果不實施駕駛行為,被解僱是肯定的,而船是否覆沒,事先卻並不肯定,所以,被告為避免必將來襲之不幸,而參與是否來襲尚不得知之發生災厄原因一節,乃出於不得已之措施。無論任何人若處於與被告同等之立場,亦必採取與被告相同之態度。而且由於當時上班人數眾多,而警官對此不加取締,也說明被告的處置並無不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