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央專款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央專款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2年5月15日)

財教〔2002〕41號

為加強和規範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央專款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央專款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央專款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2年
  • 功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 作用:輔助貧困地區人民
檔案出示,政府政策,

檔案出示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央專款使用管理辦法(財教[2002]41號),國家設立專項資金,從2001年至2005年實施了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央專款主要投於2000年底尚未通過“普九”驗收的縣。對未通過“普九”驗收的人口在10萬以下、集中分布的“小少”民族和西部地區省份予以傾斜。西部省份省財政按照與中央專款0.5: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確有困難的可不配套。中部省份按照與中央專款1: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

政府政策

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央專款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項目實施規劃的通知》、《教育部、財政部關於下達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央專款控制數的通知》,為加強對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以下簡稱“二期義教工程”)專項資金的管 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二期義教工程”的實施,要始終以推動和完成普及義務教育任務為目標,貫徹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合理調整學校布局的原則,切實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條 中央專款的使用原則是:
根據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普及義務教育的實施規劃和步驟,突出重點,分類指導,集中投入,限期完成,保證效益。
第四條 中央專款的主要投向是:
到2000年底尚未通過“普九”驗收的縣(旗、團場等,以下簡稱“項目縣”)。未“普六”項目縣, 以國小建設為重點,兼顧國中;已“普六”項目縣,要在鞏固“普六”成果的基礎上,以國中建設為重點。對未通過“普九”驗收的人口在10萬以下集中分布的小少民族和西部地區省份予以傾斜。
第五條 中央專款的使用範圍:
(一)用於項目縣農村國小、初級中學校舍的危房改造、改擴建和新建,占專款總量的60%。
(二)用於項目學校配置信息技術教育設備,占專款總量的10%。
(三)用於項目學校添置課桌椅、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占專款總量的 10%。
(四)用於項目縣教師和項目學校校長培訓,占專款總量的 10%。
(五)用於對屬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項目縣部分貧困家庭的中小學生試行免費提供教科書,占專款總量的10%。此項經費每年單獨下達。
2001至2002年,要結合“中國小危房改造工程”的實施,將年度資金總額的80%用於項目縣農村國小和初級中學的危房改造。如項目縣無危房改造任務,或完成危房改造任務后土建資金確有結餘,可按規劃用於新建縣以下農村國小、初級中學。另20%資金,按相應比例用於信息技術教育設備配置,課桌椅、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購置和師資培訓。2003至2005年,再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金使用範圍的對應項目應占的比例,予以安排。
中央專款中將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對工程完成情況好的項目省進行獎勵,用於解決工程實施中出現的特殊困難問題的補助,以及用於支持雖已“普九”但義務教育鞏固任務依然繁重的省份。
第六條 中央專款實行項目管理,項目執行期為2001年至2005年。
第七條 中央專款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各級政府部門的責任是:
教育部、財政部負責在匯總項目省項目規劃方案的基礎上,制定總體建設方案;審批各地上報的項目規劃方案;確定中央專款分省額度;對實施情況進行實地考察與評估;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檢查各地項目執行進度和質量等。
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負責在匯總項目縣項目規劃方案的基礎上,制定本省項目規劃方案,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確定中央專款的分縣額度;籌措配套資金;協調、評估和檢查項目縣的工作;向教育部、財政部報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項目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縣項目規劃方案,並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審批;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程實施和項目執行情況。
各級教育和財政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在制定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確定項目規劃方案等重大問題上,要充分論證,協商確定。項目執行過程中,各級教育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按批准的項目規劃和審定的額度下達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應實事求是地制定資金配套方案。原則上,西部省份按照與中央專款0.5∶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確有困難的可不配套。中部省份按照與中央專款1∶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配套資金由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團)本級財政安排。
第八條 中央專款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各項目省、項目縣要設立資金專戶,保證專款專用。
第九條 為加強對“二期義教工程”實施的管理,教育部、財政部聯合成立“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項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項目省、項目縣應在項目執行期內確定日常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教育部、財政部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對項目進行審核、論證、檢查、監督、評估和總結。
第十一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審定的項目規劃和項目申請報告,按照進度分期分批下達專款。凡未按規劃實施或項目建設存在問題的,不予下達。
第十二條 嚴禁擠占、挪用中央專款,嚴禁用中央專款償還“普六”、“普九”欠債。一經發現前述情況,經核實,中央將停撥項目省專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