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是美國著名企業史學家艾爾弗雷德·錢德勒(1987)提出的,指家族(或業主)仍然相對(或絕對)地控股,企業主及部分家族成員仍參與企業的高層管理,在相當程度上家族仍掌握了企業的經營控制權,但是企業中很大部分中高層經理人員甚至總經理都是非家族成員,基本實現了社會化,企業成為家族成員和職業經理人共同管理的現代企業,這樣一種家族管理模式。
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是一個既符合中國民營經濟現狀又能夠充分發揮職業經理人專業優勢的治理模式。從企業內部環境看, 家族的凝聚力可以促進企業的發展,親情的信任可以降低代理成本。但家族經營又可能會增加企業運營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引進職業經理人可以導致交易成本向兩個不同的方向運動:一個方向是降低企業運營的機會成本,另一個方向是增加代理成本。家族企業要做大做強,必須擺脫家族治理的局限性,但也不能徹底走向“ 職業化經理人”的完全治理。家族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家族制要求的突破,關鍵是淡化而不是否定家族制,從而嫁接家族制與現代企業制度,形成“共同治理型” 模式是一個比較合適的選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
- 提出人:艾爾弗雷德·錢德勒
- 提出人國籍:美國
- 提出時間:1987年
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實現措施,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向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演進需解決的問題,
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實現措施
要達到第二形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家族企業必須對現有產權結構、人才結構、組織方式、文化理念等各層面進行變革。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全面打破家族產權 “一股獨占”的封閉結構,通過吸收社會資本和產權流動形成合理的股權結構。浙江一些民營企業,在這方面邁出了很大的步伐,比如溫州正泰集團所轄的兩家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均有幾十人,股份多的有數百萬元,少的也有數萬元。
第二,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聘用幹部,最終形成以非家族成員為主的科層體系。按照公平競爭原則,能力較低的家族成員要將職位轉移給優秀的社會經理人。
第三,完善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公司治理機制。
第四,重構企業文化。文化重構的實質是拋棄傳統家族倫理中非理性的血緣、親緣觀念,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業緣、事緣理念。
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向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演進需解決的問題
(一)完善治理機制,重新安排產權制度
中國家族企業要實現向現代企業過渡,實質性內容主要是其與社會資本的融合過程。要擺脫以家族為核心的產權安排,通過吸收新的資金、技術、管理資源來改善企業的產權結構和治理機制,如通過技術入股、管理能力入股等形式,吸收優秀人才參與民營企業的管理與決策。同時,要完成中國家族企業向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演進,必須建立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構成的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在董事會控制決策權的前提下,把經營權交給專業經理層。
(二)重塑民營企業的文化信念
中國民營經濟傳統的發展模型以血緣文化為基礎。文化重構的實質是拋棄傳統家族倫理中非理性的血緣、親緣觀念,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業緣理念。具體而言,第一,用“泛家族化”的規則改造家族主義文化。對於家族成員的認定不再只局限具有血親關係的狹義的家族圈子內,而是擴展到以“五緣文化”為基礎來認定。第二,淡化家族親情與個人權威,強調經營理性與管理體制。家族企業治理機制改良過程中的一個任務,就是用“看得見的手”來扼制“看不見的手”,理性地看待親情關係,將家族感情與企業原則分離,妥善處理親情與經營的矛盾,使企業規則占據主流,個人權威與人治規則淡化。
(三)建立良好人才機制,增加人力資本存量
一是建立適應中國民營企業人才狀況的激勵機制,根據企業產權結構及行業特徵的不同,合理設計人才的績效考核、薪酬標準、利潤分享計畫,從而吸引和留住本企業需要的人才。二是促進和鼓勵民營經濟增加對人力資本的投資。包括:完善對人才流動和員工在職培訓的服務;建立健全向全社會開放的企業信息服務體系;通過優惠扶持,鼓勵企業增加人力資本投入。
(四)注重企業的技術創新,提升發展水平
積極引導民營企業加強產學研結合,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引進優秀人才、先進技術和裝備,不斷提升民營經濟的技術層次;加快建立區域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形成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技術支撐;鼓勵民營企業走聯合的道路,組建集團,提升發展水平。
(五)建立與完善民營企業制度變革的外部環境
在行政管理上,逐步改組現有民營經濟的管理機構,對民營企業事務實行專門統一的管理;把民營經濟納入國民經濟整體發展規劃,引導未來發展方向。在經濟管理上,利用信貸、稅收等槓桿加快建立和完善投融資體系,推進民營經濟改制。金融機構要改進信貸服務,增加信貸品種,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增加對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鼓勵引導民營經濟通過相互參股、嫁接外資和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革等形式,建立多元和開放的產權結構,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在法律管理上,全面清除民營經濟與其他經濟成分不平等的準入條件。同時,加強對經理人員跳槽的懲罰力度。此外,國家政策法律應該為家族企業的企業制度變遷提供環境支持,包括:完善經理市場,規範經理人員的行為;完善資本市場,加強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制度的建設;完善產品市場,提供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