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稱《歐洲經濟共同體――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洛美協定》。迄今已簽訂四個。第二次洛美協定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57個開發中國家同歐洲經濟共同體之間簽訂的經濟貿易協定。
第二個《洛美協定》於1979年10月31日簽訂,57個開發中國家參加,為期5年,於1980年4月生效。它比第一個洛美協定在內容上有所改進。在貿易合作方面,歐洲共同體確定向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區國家開放共同市場;在穩定非、加、太地區國家產品出口收入方面,對這些國家的主要農副產品因跌價減產而遭受損失時,給予一定補償;在財政合作方面,共同體對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的財政援助比以前大有增加。這是因為超級大國威脅的增長和第三世界力量的發展,歐共體出於切身利害的關係,遏制超級大國的擴張,才改善對非、加、太地區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