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
以往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檢。在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出台後,第三方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
因為交強險在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保險責任詳情
一、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指持有駕駛執照的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或被保險人的雇員、或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在執行被保險人委派的工作期間、或被保險人與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具有營業性的租賃關係。二是合格,指上述駕駛員必須持有效駕駛執照,並且所駕車輛與駕駛執照規定的準駕車類相符。只有"允許"和"合格"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予以賠償。保險車輛被人私自開走,或未經車主、保險車輛所屬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駕駛員私自許諾的人開車,均不能視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開車,此類情況發生肇事,保險人不予賠償。
二、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運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例如,保險吊車固定車輪後進行吊卸作業,可稱"使用保險車輛過程"。
三、第三者:在保險契約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傷亡: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
五、直接損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他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六、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的駕駛員承擔的事故責任所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
在我國,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但對在非公路地點發生的車輛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受理。這時可請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研究處理,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有嚴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處理解決。
七、保險人依照保險契約的規定給予補償:
1.保險契約的規定:指基本險條款、附加險條款、特別約定以及保險批單等保險單證所載的有關規定。
2.保險人並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理賠時還應剔除保險契約中規定的不賠部分。
事故責任限額
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的
最高賠償限額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同時也是保險人承擔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賠償金額的最高限額。
1)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
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確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區域內,機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4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機車、拖拉機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因不同區域其選擇原則是不同的,與《
汽車保險費率規章》有關機車、拖拉機定額保單銷售區域的劃分相一致。即廣東、福建、浙江、江蘇4省,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計畫單列市(深圳、廈門、寧波、青島、大連),各省省會城市,各自治區首府城市屬於A類,最低選擇5萬元,其他區域屬於B類,最低選擇2萬元。?
(2)除機車、拖拉機外的其他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6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例如,6座以下客車分為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及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等檔次,供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自行協商選擇確定。?
2)主車與掛車連線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主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注意:掛車投保後與主車視為一體,是指主車和掛車都必須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而且是主車拖帶掛車。無論賠償責任是否是由掛車引起的,均視同是由主車引起的,保險人第三者責任險的總賠償責任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主車、掛車在不同
保險公司投保的,發生保險事故後,
被保險人應向承保主車的保險公司索賠,還應提供主車、掛車各自的保險單。兩家保險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比例分攤賠償。
保險契約
總 則
第二條 本保險契約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汽車、
電車及約定的其他車輛。
第三條 本保險契約中的
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保險車輛下的
受害者。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五條 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第四條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 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 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戰爭、軍事衝突、
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 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 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 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六) 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 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九) 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第八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四) 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 保險車輛被
盜竊、
搶劫、搶奪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十條 每次事故的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主車與掛車連線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主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