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定義,範例,
簡介
“第一類對象”這一名稱最早由Christopher Strachey在1960年代發明,原稱“第一類公民”(First-class citizen),意指函式可作為電腦語言中的第一類公民。英文中也稱“First-class entity”或“First-class value”。
定義
第一類對象不一定是面向對象程式設計所指的物件,而可以指任何程式中的實體。一般第一類對象所特有的特性為:
- 可以被存入變數或其他結構
- 可以被作為參數傳遞給其他函式
- 可以被作為函式的返回值
- 可以在執行期創造,而無需完全在設計期全部寫出
- 即使沒有被繫結至某一名稱,也可以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