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自然法和第二級自然法

第一級自然法和第二級自然法,奧地利新托馬斯主義法學家J.麥斯納對自然法的劃分。第一級自然法,是永遠不變的、無條件的、必須履行的自然法。它的普通原則是尊重每人的權利,避免不正義。其中包括基本的人權,諸如良心的自由、宗教的自由、生命的權利、人格的權利、結婚的權利等等。第二級自然法,是被運用於國內法和國際法領域中的自然法,這首先是通過習慣和慣例發生的。所以,第二級自然法是以國內和國際各生活領域的經驗為基礎的,人類道德意識和法律意識不斷發展的表現。同資產階級人權論緊密結合,這是麥斯納自然法學說的一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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