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危險責任

第一危險責任是指財產保險中處理賠償責任的一種方式。被保險人以一次保險事故可能受到的最大財產損失作為保險人承擔的最高責任限額,按此賠償金額投保,不必對財產進行足額保險,而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賠償,損失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則不承擔責任的保險方式。此種保險方式比不足額保險損失比例分攤的方式費率要高。中國的家庭財產保險即採取此種責任方式。

當事人雙方以外的其他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存有過錯。對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害,應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違約責任中,由於受害人與第三人不存在契約關係,因此須先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然後由對方當事人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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