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彥卿暴恣不法案,此案發生於宋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符彥卿暴恣不法案
- 發生年代:宋代
- 涉及人物:符彥卿
- 出處:《玉壺野史》卷五
案件詳情
宋太祖時,永濟縣人符彥卿,於鄉里之間恣行暴虐,為非作歹,為人深惡痛絕。周渭出任永濟縣令時,了解這一情況後,便下令將符彥卿捉拿歸案。符彥卿聞聽此訊息,喪魂落魄逃竄,被周渭親自緝拿於馬背之上。當時邊境上有強盜寇賊搶劫財物,傷害無辜,符彥卿曾受其賄賂,使之逃避法網,橫行無道。周渭下令,敢有藏盜者斬。未出幾日,便將這伙強盜捕獲,周渭不將盜賊押送官府,而是即時斬決,然後上奏。他的作法得到了太祖的支持。宋代法律規定縣級無死刑判決執行權,但宋初為收藩鎮大權,宋太祖派中央官出任知州知縣,並賦於各種實權,包括生殺大權,讓他們同節度使對抗,以消弱節度使權力,此乃這一背景下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