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谿縣統籌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竹谿縣統籌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是竹谿縣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帶動和引導社會投資。根據中央、省、市相關貼息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貼息資金是指中央、省、市、縣財政安排用於符合條件使用的銀行貸款投資項目貼息的專項資金(簡稱“財政貼息資金”)。具體包括:財政扶貧企業貼息、扶貧到戶貼息、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貼息、技術改造貼息、創業促就業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糧油精深加工貸款貼息、縣級固定資產投資貼息、扶貧擔保基金貸款貼息等項目貼息資金。
第三條統籌財政貼息資金遵循“政府統籌、部門實施,鼓勵發展、拉動投資,強化監管、禁止重複貼息”的原則。
第二章貼息範圍與條件
第四條貼息項目主體:在全縣範圍內註冊的符合規定政策條件的各類企業、合作組織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
第五條貼息項目範圍:主要適用於政府鼓勵發展縣域經濟的項目。主要包括: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二)符合縣域經濟發展的項目;
(三)符合各類貼息資金具體要求的項目;
(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申請財政貼息資金的企業要具有良好的技術基礎和創新能力,產權關係清晰,能夠落實項目資本金,銀行信譽度較高,經營運作規範,產品市場前景廣闊,抗風險能力強。合作組織及個人要具有良好的銀行信譽度,對發展縣域經濟有一定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七條申請財政貼息的貸款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貼息範圍和相關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
(二)能夠提供銀行出具的與申請貼息項目建設內容相符的正式貸款證明(企業資質證明、銀行貸款卡號、貸款契約、貸款憑證及銀行書面貸款證明)。
第三章貼息標準與方式
第八條財政貼息資金貼補率和貼息期限按照各類貼息資金的具體政策規定執行。
(一)財政扶貧小額到戶貼息。貼息率:在貼息期內按年5%貼息率貼息;貼息期限一般為一年。
(二)財政扶貧企業貸款項目貼息。貼息率:按年利率3%標準給予貼息;貼息期限為一年,貸款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實際貸款期限為準。
(三)企業技術改造貼息。貼息資金支持額度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及年度支持重點確定,項目實行競爭性分配。
(四)農業產業化貼息。貼息率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指標、基準利率和項目對貼息資金需求等情況確定;貼息期限原則上為1年,項目單位可申請連續貼息,最長不超過2年。
(五)個人創業促就業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貼息率:在規定貸款定額貼息內,放貸商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六)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貼息率: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貸款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財政貼息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七)糧油精深加工貸款貼息。貼息率:對項目實施單位按貸款額度給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補助。貸款貼息時間一般為一年。
(八)縣本級固定資產投資貼息。凡新增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新上工業項目及技改項目,竣工投產後,由園區管委會或企業所在地鄉鎮組織企業申報,經縣財政局、經信局聯合查帳審核,按新增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額和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一半給予一年期的貼息。
(九)縣級扶貧擔保基金貸款貼息。農戶扶貧貼息貸款額度為每戶每年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貼息年限為3年,第一年給予全額貼息,第二年貼息90%,第三年貼息80%;產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合作社,扶貧貼息貸款額度為每戶每年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貼息年限為2年,貼息50%。若帶動貧困戶占比達到50%或年帶動貧困戶脫貧達到10戶以上,給予全額貼息。全縣發展茶葉、中藥材、核桃、畜禽養殖、魔芋、貢米、蔬菜等農產品加工企業,扶貧貼息貸款額度為每個企業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貼息年限為1年,貼息50%。扶貧貼息時限為當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按年度結算,貸款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實際貸款期限為準,超過規定扶持年限的不再給予貼息。
(十)其他貸款貼息項目。嚴格按照省、市貸款貼息管理政策執行。
第九條財政貼息採取直接方式貼息。即由銀行按政策直接向企業、合作組織或個人發放貸款,按規定收取利息,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到企業賬戶或直接支付到個人賬戶。
第四章貼息項目的流程管理
第十條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條件,及時組織項目單位申報。
第十一條縣本級財政貼息。由園區管委會或企業所在地鄉鎮政府組織企業嚴格按照縣政府規定的貼息政策申報材料。
(一)固定資產投資貼息。企業按照《竹谿縣招商引資若干規定》(溪辦發〔2012〕40號)檔案第四章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二)扶貧基金擔保貸款貼息。企業或農戶按照《竹谿縣關於創新金融扶貧工作機制的意見》執行。
第十二條各業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財政貼息相關申報材料,堅持誰申報、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確保上報材料真實、準確。
第十三條規範操作流程。按照分塊申報,分頭爭取,統一審查,統一分配的運作原則,明確操作流程:企業(個人、專業合作社)提出貼息申請及文本→項目管理部門審核→財政貼息資金辦公室匯總→財政貼息資金領導小組審定→項目管理部門分頭報送上級主管部門並爭取項目立項→上級主管部門下達項目資金本級財政安排貼息資金→各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方案→貼息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分配方案(含不能統籌的貼息資金方案和可由縣上統籌的貼息資金分配方案)→財政貼息資金領導小組審定方案→在竹谿縣政府入口網站和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網公示→資金管理部門辦理資金撥付通知→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政府審批→資金直達企業(個人、專業合作社)。
第五章貼息資金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強化組織領導,統籌管理財政貼息資金工作。縣政府成立由縣長任組長,常務副縣長任副組長,縣財政局、經信局、扶貧辦、勞動就業局為成員的“竹谿縣統籌財政貼息資金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財政貼息資金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財政和業務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監督管理,嚴格審查,確保貼息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十六條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公室要定期會同各主管部門加強財政貼息資金的績效管理,組織項目檢查,開展績效分析,並將績效分析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申報及分配貼息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管理單位要責令項目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將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貼息資金: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貼息資金的;
(二)申請撥付貼息資金材料與項目內容不符的;
(三)銀行貸款不符合政策支持或銀行貸款項目未落實的;
(四)項目單位(個人)多頭申報,重複貼息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第十八條各項目管理單位要嚴格按照項目要求使用貼息資金,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貼息資金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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