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谿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與管理,維護計畫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計畫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二章 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是竹谿縣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的唯一法律主體。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執法監察大隊是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內設機構,負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違法案件的執法檢查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
第五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國家公務人員,要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相應的文化程度,經過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業務培訓合格,並持有省政府頒發的計畫生育行政執法證件。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章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可視情況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徵收社會撫養費。被委託的單位必須嚴格按委託的時間、事項、金額執行,不得越權。被委託單位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人員必須是國家公務人員。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實行個案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委託手續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徵收社會撫養費。鄉(鎮)人民政府在徵收社會撫養費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分別以本縣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參考的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具體徵收標準是:
(一) 城鎮居民違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本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別徵收當事人雙方的社會撫養費。
(二) 農村村民違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本縣上一年度農村村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分別徵收當事人雙方社會撫養費。
(三) 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但未達到法定間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徵收當事人雙方各500元社會撫養費,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當事人雙方各500元社會撫養費。
違法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生育的,分別按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徵收標準的二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設與計畫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社會撫養費必須嚴格按標準徵收到位,凡隨意降低標準收費的一律無效。
第九條 社會撫養費徵收一律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專用票據,並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執法監察大隊統一領取票據,使用其他票據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一律無效。受委託鄉(鎮)徵收社會撫養費票據在縣計畫生育執法監察大隊領取和結算。
第十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違法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違法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違法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違法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第十一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嚴格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貪污、私分。
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接受紀檢、財政、審計、物價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定期將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在竹溪電視台和《今日竹溪》上予以公示,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每半年在政務和村務公開欄上分人公示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五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畫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二O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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