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一、彩票 即“博彩”,又稱為“彩券”,是指印有號碼圖形或文字供人們填寫、選擇、購買並按特定規則取得中獎
權利的
憑證。英國《
不列顛百科全書》解釋為“通過抽籤搖彩,憑機會在一定範圍的人們中分配獎品或獎金”。當今世界上共有110多個國家在發行彩票,按特徵分類主要有傳統型彩票、
即開型彩票、
樂透型彩票、
數字型彩票和
透透型彩票,前兩者為被動型的,後三者為主動型的。現行世界上彩票主要由政府當局或機構組織兩種形式。
二、中國的彩票情況。
中國的彩票業的主管機關為中國財政部,彩票的發行須經中國財政部審核同意後報中國國務院批准,並由財政部批准的彩票發行機構發行,其它任何部門無權批准發行彩票。大陸現有彩票為
中國福利彩票和
中國體育彩票。其發行機構分別為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和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亦稱中國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分別隸屬於
民政部和
國家體育總局。
三、台灣的彩票稱為“彩券”。第一代之前台灣彩券的官方名稱為“中華民國公益彩券”,由財政部指定“台灣銀行”發行二年。第一代台灣彩券的官方名稱為“中華民國公益彩券”,由台北銀行(合併後更名為台北富邦銀行)發行,技術廠商則為樂彩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類別有電腦型與立即型兩種。 第二代台灣彩券的官方名稱仍為“中華民國公益彩券”,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信託金控的子公司,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的公益彩券的受委託機構。 第一代運動彩券由台北富邦銀行得標,2008年5月2日發行。
四、中國的福利彩票。是中國
福利彩票的簡稱,是由中國民政部的直屬事業單位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負責發行銷售的彩票。其發行的宗旨是向社會募集資金用於國家福利事業。發行的全國性福利彩票“刮刮樂”、“雙色球”、“數字型3D”、“七樂彩”“東方6+1”“樂透型15選5”。
彩票業現狀
彩票市場產生於16世紀的義大利,從古羅馬、古希臘開始,即有彩票開始發行。發展到今天,世界上已經有139個國家和地區發行彩票,規模比較大的國家有:美國、西班牙、德國、日本、法國、英國、義大利、加拿大、希臘、巴西、泰國、韓國、新加坡、印度、挪威、比利時、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俄羅斯、保加利亞等。
發行彩票集資可以說是現代彩票的共同目的。各國、各地區的集資目的多種多樣,社會福利、公共衛生、教育、體育、文化是主要目標。以合法形式、公平原則,重新分配社會的閒散資金,協調社會的矛盾和關係,使彩票具有了一種特殊的地位和價值。彩票的種類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在不斷追求提高彩票娛樂性的過程中,彩票類型已經從以傳統型彩票為主發展到傳統型彩票、即開型彩票和樂透彩票等多種彩票並存的局面。
時至今日,彩票已成為世界第六大產業。
中國彩票
1986年6月18日,
民政部向國務院正式報送《關於開展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活動的請示》。12月20日,
國務院第128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由
民政部組織一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有獎募捐活動。1987年2月5日,
中央書記處12屆第323次會議討論並原則同意民政部的報告,明確指出“除民政部門開展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活動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搞類似有獎募捐活動”。中央書記處的意見報
中央政治局常委後,常委們均表示同意。3月13日,中共中央統戰部和中國
政協聯合召開了關於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活動問題的座談會,經過與會的8個民主黨派充分討論,最後達成一致意見,同意開展這項工作。
1987年6月3日,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簡稱中募委)在
北京成立,同時召開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了中募委章程。明確以“團結各界熱心社會福利事業的人士,發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籌集社會福利資金,興辦殘疾人、老年人、孤兒福利事業和幫助有困難的人”、即“扶老助殘,濟困救孤”為宗旨。隨後又設立了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作為發行機構。1987年7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後的第一批8000萬張“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面值一元),在
河北、
江蘇、
浙江、
山東、
上海等10個省、市試點發行,7月28日
河北省
石家莊市售出了第一張彩票。
1993年10月和1994年5月,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行中心分別被國際彩票組織INTERTOTO和AILE接納為正式會員和臨時委員。為了與國際彩票業接軌,民政部決定將獎券改名為“中國福利彩票”,發行機構正式定名為“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1997年,國際彩票組織(INTERTOTO)和(AILE)合併為“
世界彩票協會”(
WLA),“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為其正式會員。
2018年,全國發行銷售彩票51147173萬元。其中,發行銷售競猜型彩票16550469萬元,占彩票銷售總量的比重為32.3%。
彩票法規
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機構)的財務行為,加強彩票機構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35號)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結合彩票機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經國家彩票主管機關授權專門從事彩票發行與銷售業務的彩票機構。彩票零售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彩票機構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編報和執行本單位的財務收支計畫,保證彩票發行與銷售工作的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定向財政專戶解繳彩票公益金和發行經費; (三)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有效利用各項資產,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開展財務分析,提供財務信息,如實反映彩票機構的財務狀況; (五)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六)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定經濟契約等事項,對本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第四條 彩票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規,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防範經營風險,並接受財政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彩票資金及賬戶管理
第五條 彩票資金是指彩票銷售實現後取得的資金,由彩票公益金、返獎獎金和發行經費三部分組成。
第六條 彩票機構應在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彩票銷售資金專用賬戶,用於歸集彩票機構銷售彩票的全部資金,並按規定比例將發行經費和彩票公益金繳入財政專戶。
第七條 彩票公益金和發行經費繳入財政專戶,按“收支兩條線”原則進行管理,專款專用。
第八條 彩票公益金實行省級統管。在省級行政區域內銷售彩票所籌集的公益金,統一由省級彩票機構集中,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計提的彩票公益金從彩票銷售資金專用賬戶全額繳入省級財政專戶。
第九條 發行經費實行分級管理。各級彩票機構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計提的屬於本級使用的發行經費,扣除電腦型彩票代銷點經費後的餘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同時按規定的比例繳撥應上繳上級和下撥下級彩票機構的發行經費。
第十條 進行彩票大獎組銷售時,基層彩票機構應在銷售活動結束後三周內,對彩票銷售資金進行清算,編制銷售報表,加蓋彩票銷售組織單位公章和主管財務人員章後,報送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彩票機構,並按規定及時解繳彩票公益金和發行經費。
第十一條 各級彩票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後二十天內,按年度實際銷售量結清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彩票公益金和發行經費,不得拖延。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彩票公益金和發行經費上繳財政專戶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財政專戶中未撥付的發行經費,套用於彌補彩票機構以後年度彩票銷售虧損和事業發展。
第三章 財務收支計畫管理。
第十四條 彩票機構必須根據本級彩票銷售計畫及其他經營活動,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畫,並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財政主管部門對彩票機構實行核定收支、計畫撥付、結餘留用的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彩票機構財務收支計畫編制的原則: (一)堅持量入為出,自求收支平衡。 (二)堅持統籌兼顧、重點安排,正確處理彩票業務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的關係,合理安排支出。 (三)堅持勤儉辦事業、厲行節約。 (四)購建固定資產應在保證正常事業支出需要,保持正常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
第十七條 彩票機構應按照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表式和要求編報年度財務收支計畫。
第十八條 彩票機構編制的下年度財務收支計畫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應於當年11月30日以前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審定批覆。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按月根據經批准的財務收支計畫,以及彩票機構業務開支需要和發行經費上繳情況及時撥付發行經費。
第二十條 彩票機構應嚴格按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財務收支計畫執行。因特殊原因需調整財務收支計畫時,應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批准。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從2002年1月1日起執行,自實施之日起,其他部門以前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七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註:購彩有風險,未成年人禁止購彩!
彩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4號 《彩票管理條例》已經2009年4月22日國務院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彩票管理,規範彩票市場發展,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彩票,是指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願購買,並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彩票不返還本金、不計付利息。
第三條 國務院特許發行
福利彩票、
體育彩票。未經國務院特許,禁止發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
第四條 彩票的發行、銷售和開獎,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
第二章 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工作。
第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停止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具體品種(以下簡稱彩票品種)或者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彩票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按照合理規劃彩票市場和彩票品種結構、嚴格控制彩票風險的原則,對彩票發行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
第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彩票品種,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申請書;(二)彩票品種的規則;(三)發行方式、發行範圍;(四)市場分析報告及技術可行性分析報告;(五)開獎、兌獎操作規程;(六)風險控制方案。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家評審、聽證會等方式對開設彩票品種聽取社會意見,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的規則、發行方式、發行範圍等審批事項的,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與變更事項有關的材料。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的,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與停止彩票品種有關的材料。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經批准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在開設、變更、停止的10個自然日前,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因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緊急情況下,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決定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或者停止彩票品種。
第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購符合標準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
第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和可疑資金報告制度,保障彩票發行、銷售的安全。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負責彩票銷售系統的數據管理、開獎兌獎管理以及彩票資金的歸集管理,不得委託他人管理。
第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委託單位、個人代理銷售彩票。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與接受委託的彩票代銷者簽訂彩票代銷契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代銷契約示範文本分別由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制定。彩票代銷者不得委託他人代銷彩票。
第十六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為彩票代銷者配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屬於彩票銷售機構所有,彩票代銷者不得轉借、出租、出售。
第十七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彩票發行機構的指導下,統籌規劃彩票銷售場所的布局。彩票銷售場所應當按照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要求,設定彩票銷售標識,張貼警示標語。
第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二)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三)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四)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
第十九條 需要銷毀彩票的,由彩票發行機構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第二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將彩票發行、銷售情況向社會全面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章 彩票開獎和兌獎管理
第二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批准的彩票品種的規則和開獎操作規程開獎。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彩票開獎活動的監督,確保彩票開獎的公開、公正。
第二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彩票銷售數據的完整、準確和安全。當期彩票銷售數據封存後至開獎活動結束前,不得查閱、變更或者刪除銷售數據。
第二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加強對開獎設備的管理,確保開獎設備正常運行,並配置備用開獎設備。
第二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每期彩票銷售結束後,及時向社會公布當期彩票的銷售情況和開獎結果。
第二十五條 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持中獎彩票到指定的地點兌獎,彩票品種的規則規定需要出示身份證件的,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逾期不兌獎的視為棄獎。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彩票兌獎。
第二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品種的規則和兌獎操作規程兌獎。 彩票中獎獎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付。不得向未成年人兌獎。
第二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以及其他因職務或者業務便利知悉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的人員,應當對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彩票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彩票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彩票資金構成比例由國務院決定。 彩票品種中彩票資金的具體構成比例,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的決定確定。 隨著彩票發行規模的擴大和彩票品種的增加,可以降低彩票發行費比例。
第二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開設彩票資金賬戶,用於核算彩票資金。
第三十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彩票發行、銷售和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掌握彩票銷售和資金流動情況。
第三十一條 彩票獎金用於支付彩票中獎者。彩票單注獎金的最高限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決定。 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二條 彩票發行費專項用於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銷者的銷售費用支出。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支出應當符合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彩票公益金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不用於平衡財政一般預算。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彩票公益金和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核撥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
第三十五條 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體育行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准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者未經批准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二)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種的規則、發行方式、發行範圍、開獎兌獎操作規程發行、銷售彩票或者開獎兌獎的(三)將彩票銷售系統的數據管理、開獎兌獎管理或者彩票資金的歸集管理委託他人管理的;(四)違反規定查閱、變更、刪除彩票銷售數據的;(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六)未經批准銷毀彩票的;(七)截留、挪用彩票資金的。
第四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採購不符合標準的彩票設備或者技術服務的;(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五)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的;(六)未將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的;(七)未按規定上繳彩票公益金、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的。
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偽造、變造彩票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彩票兌獎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單位違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沒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資產,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資格。
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彩票管理職責的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彩票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