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技體育“全國體育事業突出貢獻獎”評選辦法

《競技體育“全國體育事業突出貢獻獎”評選辦法》是體育總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競技體育“全國體育事業突出貢獻獎”評選辦法
  • 單位體育總局
體育總局關於印發《競技體育“全國體育事業突出貢獻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體競字[2015]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有關行業體協,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
為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發展,充分調動全國各地方體育部門開展競技體育工作的積極性,表彰各單位在競技體育方面為國家做出的突出貢獻,現將《競技體育“全國體育事業突出貢獻獎”評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體育總局
2015年7月14日
競技體育“全國體育事業突出貢獻獎”評選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發展,充分調動全國各地方體育部門開展競技體育工作的積極性,表彰各單位在競技體育方面為國家做出的突出貢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競技體育“全國體育事業突出貢獻獎”(簡稱貢獻獎)分集體獎和個人獎,在國家體育總局(簡稱體育總局)統一指導下進行評選,由競技體育司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表彰對象為全國各省、區、市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解放軍(總政、總參)體育部門以及行業體育協會的處級以下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本辦法表彰時間為夏季奧運會年度和冬季奧運會年度。
第五條貢獻獎名額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奧運成績優先原則:
依據夏季、冬季奧運會各單位所獲成績,按照突出重點、兼顧全面的原則分配集體獎和個人獎名額。
(二)奧運會聯合培養運動員的原則:
各省、區、市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解放軍體育部門、行業體育協會之間聯合培養的運動員在夏季、冬季奧運會上所獲金、銀、銅牌成績分別計入雙方培養單位。
(三)鼓勵足球、籃球、排球項目發展的原則。
(四)對有特殊影響和貢獻的集體與個人給予表彰的原則。
第六條 貢獻獎名額分配辦法
(一)集體獎名額分配辦法(夏季奧運會年度80個名額):
1.以保證在奧運會上獲得金牌的單位為重點,進行名額分配;
2.女子足球、女子籃球、女子排球獲得奧運會前6名,男子足球、男子籃球、男子排球獲得奧運會前8名,按參賽隊伍中各單位參加運動員的人數多少,進行名額分配;
3.其他有特殊影響與貢獻的單位,經體育總局研究,進行名額分配。
(二)個人獎名額分配辦法(夏季奧運會年度200個名額):
1、在奧運會上獲得獎牌的單位:按各單位所獲獎牌數進行名額分配;
2、在奧運會上沒有獲得獎牌,但有運動員獲得前8名的單位:各分配1個個人名額;
3、女子足球、女子籃球、女子排球獲得奧運會前6名,男子足球、男子籃球、男子排球獲得奧運會前8名,參賽隊伍中有運動員參加的單位:各分配1個個人名額;
4、其他有特殊影響與貢獻的個人,經體育總局研究,進行名額分配。
(三)冬季奧運會年度集體獎和個人獎的評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並根據當年冬季奧運會上取得的成績,進行名額分配並表彰。
第七條 貢獻獎評選範圍及條件
(一)集體獎的評選範圍:
1.各省、區、市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解放軍(總政、總參)體育部門以及行業體協所屬專業運動隊、體育訓練基地等一線訓練單位;
2.各省、區、市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解放軍(總政、總參)體育部門以及行業體協所屬業務主管處室,所屬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等業務管理部門與單位;
3.其它符合評選條件的單位。
(二)集體獎的評選條件:
1.認真貫徹落實黨的體育工作方針政策,競技體育成績優異,本年度進步顯著或取得重大突破,貢獻突出,具有示範效應;
2.工作組織、計畫水平高,創新意識強,管理科學規範,團結友愛,工作高效;
3.盡職盡責,服務熱情周到,保障得力,受到運動隊和運動員的充分肯定;
4.本年度未發生任何賽風賽紀和興奮劑問題,未有人員因違法、違紀接受過任何處分。
(三)個人獎的評選範圍:
1.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
2.運動隊領隊等管理人員;
3.訓練競賽管理人員;
4.科醫服務等保障人員;
5.其他符合評選條件的個人。
(四)個人獎的評選條件:
1.遵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立場堅定,清正廉潔,作風正派,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
2.熱愛競技體育事業,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強,業務素質高,工作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具有代表性,得到本單位民眾的普遍認可;
3.本年度未發生任何賽風賽紀和興奮劑問題,未因違法、違紀接受過任何處分。
(五)評選要求:
集體獎的評選要求為處級以下部門和單位;個人獎的評選要求為處級以下有關人員,其中處級幹部的人數不超過本單位個人獎總數的20%。
第八條 貢獻獎評選工作流程
(一)體育總局根據中國體育代表團在奧運會上取得的成績,確定各單位的集體獎、個人獎的分配名額。
(二)各單位依據分配的集體獎、個人獎名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民主推薦,組織審查,提名人選公示並經省級體育部門研究審定後報體育總局。
(三)體育總局對推薦的集體獎、個人獎候選單位和個人進行審核並公示後,予以正式公布。
(四)評選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體育總局進行表彰並向獲獎單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通報表彰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國家體育總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對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試行辦法》([89]體訓競綜字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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