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價撫養費

競價撫養費

競價撫養費是指對於離婚案中雙方都不自願撫養子女的情況,以競價的方式決定撫養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競價撫養費
  • 地區:北京順義
  • 形式離婚官司
  • 方式:出價高的人可以不撫養孩子
事件由來,各方觀點,合理,但不合法,不違反立法意圖,相關評論,

事件由來

北京順義的張女士與張先生打離婚官司,誰都不想撫養4歲的兒子。張女士聲稱自己沒有撫養能力,請求法院判給先生撫養;而張先生卻說,帶孩子會影響自己工作,孩子也小,跟著媽媽會更好。
一番推來推去之後,在庭前調解時雙方決定:競拍撫養費,出價高的人可以不撫養孩子。

各方觀點

合理,但不合法

河北來儀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倍戰認為,法院通過“競價撫養費”的方式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其實就是把孩子的撫養權當作一種財產進行劃分、用金錢來衡量,這種做法合乎常理,但並不合法。
馬倍戰解釋說,父母對孩子有撫養的責任和義務。孩子的撫養權涉及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是不同的兩個概念,法院應當綜合各種因素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競價撫養費”可以作為確定撫養權的參考因素之一,但並不是決定性因素。
在處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上,不應單一以金錢競價作為確定撫養權的標準,最終還應以是否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為原則。

不違反立法意圖

“法院用這種方式解決孩子的撫養問題,讓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不違反立法意圖。”河北政法職業學院院長李益民說出了自己的觀點。
李益民說,關於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它的立法意圖是有利於孩子的成長。離婚糾紛和撫養權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法院通過“競價撫養費”的方式來確定撫養權問題並不違反立法意圖。
法院在處理孩子撫養權問題時,主要是看跟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孩子成長。而究竟怎樣才算有利於孩子成長,有很多方式來判。

相關評論

聽說過競拍古董、珍寶,但是沒聽說過競拍孩子的,並且付出更多的錢是為了把孩子推得更遠!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法院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處理,所以,法院用“競價撫養費”的方式來處理此案並不違反法律規定。都說“舐犢情深”,可我們無法想像,這對夫婦為什麼要把兒子要像甩包袱一樣急於甩掉?讓我們擔心的是那個被推來推去的孩子,如果有朝一日,他知道了這一過程,會不會影響他的健康成長?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我們聽說過競拍古董、珍寶、紀念品的,但是還從沒聽說過競價孩子撫養費的,而且更為弔詭的是,這對即將離婚的夫妻競價孩子撫養費卻並非為爭奪孩子撫養權,而是為把他推得更遠!古往今來,我們一直受著“舐犢情深”的父母觀教育,感受著偉大的父母責任感力量。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第 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見,夫妻即使在離婚後,在與孩子的關係方面也是不變的;一方即使不用親自撫養孩子,但他(她)也應為孩子的今後成長負擔一定責任。而此時,這對夫妻在離婚判決還沒有下達前就急於將孩子推給對方,生怕這個“燙手山芋”會給自己的今後發展帶來什麼麻煩,顯然是一種借離婚之機推卸責任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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