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方略,制定和變動規範性法律檔案活動中各種方法和謀略的總稱。運用立法方略的主體,主要是享有立法權的機關的決策者和具體進行或參與立法活動的機構和人員,也包括沒有參與立法活動但希圖對立法產生影響者。立法方略的適用範圍包括立法過程中各種具體的立法活動及與之相關的有關活動。立法方略的外延大於立法技術,後者是前者的組成部分。立法方略主要包括:(1)巨觀方略,即立法方法論或立法的一般方法或原則。
如中國立法堅持從實際出發與加強理論指導相結合方法、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方法、穩定性與適時廢改立相結合方法、總結與借鑑相結合方法。(2)中觀方略,即諸如怎樣選擇立法時機、安排輕重緩急、處理各方面關係、進行調查研究、作出決策、取得決策者贊同、推動和組成法案的通過、排除立法過程中的阻力等方面的方法和謀略。(3)微觀方略,即立法過程中具體的操作技巧和方法。參見〔立法技術〕。不同時代和國家的立法方略不盡相同。選擇對執政階級有益的立法方略,對執政階級有效地實現立法目的、通過立法來更好地反映本階級的意志和利益,有重要意義。